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05-06 16:06:14
湘政办发[2015]9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提高住房保障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棚户区改造居民实际需求,合理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中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的比例,坚持“两条腿走路、货币化安置优先”原则,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适当减少新建安置房屋数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自2016年起,各市州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安置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对2015年实物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条件成熟的经申请调整备案可转为货币化安置。
二、政策措施
(一)计划安排优先。
在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意愿的基础上,积极鼓励选择货币化安置。省人民政府确定年度计划目标任务时,优先统筹安排货币安置比例大的市州和项目。
(二)财政资金支持。
2016年起,省级专项补助和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对货币安置比例大的项目予以倾斜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实际情况,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扶持方法和标准,鼓励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领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后,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含)内购买本市、县商品住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可由市、县政府按照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信贷资金支持。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所需的货币补偿款,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专项贷款。在同等条件下,货币安置比例大的项目优先安排使用金融机构专项贷款。
(四)税费减免优惠。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的住房视作首套房,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时,允许被征收人在货币化安置协议中,载明其配偶及父母子女姓名。已载入货币化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配偶及父母子女,持货币化安置协议申请《货币化安置证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予以出具。棚户区改造居民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被征收房屋(不含房改房)已缴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用完的余额,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向被征收人退还。
(五)其他政策支持。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区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区内生源办理。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也可凭《购房合同》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区,办理户口迁入和按规定办理子女转学、入学等手续。
三、组织保障
(一)落实责任。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规范操作程序。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督导,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有效推进。
(二)优化服务。
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要建立并及时更新可用作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的商品房项目平台,引导资质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实施统一管理。通过搭建平台或小型房源推介会的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选择购买。各地也可采取预订服务,以单个棚户区改造项目为单位或全辖区统筹,根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居民安置需求,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公开选定若干商品房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支付订金锁定房源的方式,以较市场售价优惠一定幅度的价格向开发建设单位预订一定数量房源,供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选择购买,为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程序、便捷申报购买存量商品房创造条件。
(三)加强监管。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审核把关,要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关政策法规,公开申请程序,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规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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