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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兰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05-03 08:41:54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相关政策的通知

兰住金〔2017〕42号

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兰政发〔2017〕19号)和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参照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相关政策的函,现就我中心落实区域性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区域性限购政策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购(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以家庭(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非兰州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一套(含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兰州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兰州市户籍或一名驻兰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在限购区域已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在限购区域实行区域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提高至不低于30%;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20%的政策执行。

兰州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提高至不低于40%;兰州市户籍及非兰州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20%的政策执行。

三、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仍按《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兰住金〔2017〕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录入中心系统但未发放的,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执行后,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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