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巴彦县人民政府2017-11-02 09:25:39
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公馆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综〔2017〕57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巴公馆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巴公馆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保证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巴政规〔2017〕1号)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问题处理实施细则》(巴住建联〔2017〕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性质:棚户区改造。
二、房屋征收主体:巴彦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巴公馆地段:东起华融名苑,西至西直路,南起南直路,北至建工路(巴公馆除外)。
四、征收模式:协议征收。
五、征收原则:限量征收,自主、自愿。
六、征收时间及时限
1.征收时间: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出签订协议通知为准。
2.征收时限:自下发签订协议通知之日起20日内或征收限量额满163户为止。
七、征收工作部门:巴彦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八、征收实施单位:《巴彦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房屋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巴办发〔2017〕36号)中确定的部门。
九、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存量商品住房购买服务平台内房源安置。用作经营性使用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只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十、补偿安置办法:
(一)具有合法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存量商品住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按照“征一还一”、平均上靠5平方米的原则确认计算“房票”面积。上靠户型部分结算存量商品住房建安成本。
(二)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由县政府责成具有主体资格的相关部门认定,认定条件为: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实际作为经营使用、具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依法纳税、征收通告发布时正在经营、且各种证照的经营地点与被征收房屋所处地点相一致的;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或同一户口簿同属房屋共有人经营的;对使用面积的确认:整体使用整体认定,部分使用部分认定。
(三)选择存量商品住房购买服务平台内房屋安置程序
1.被征收房屋按照“征一还一”原则补偿后,将所得到的补偿面积结合购买存量房基准价格,通过房票方式体现补偿价值,如房票价值低于存量商品住房购买服务平台内房屋价值时,由被征收人向开发企业缴纳房屋差价款,如房票价值高于存量商品住房购买服务平台内房屋价值时,将剩余价值部分按购买存量房基准价格折回面积后再按照原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奖励费、搬迁费等征收补偿费用,按自愿原则,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加入房票价值。
3.房屋选定后,开发企业出具选房凭证,选房凭证中应载明房屋位置、面积、房票价值、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内容,服务平台管理单位、开发企业和被征收人应在选房凭证中签章(名)确认,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征收人持选房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县房产部门应及时对所选房源进行备案登记。
(四)安置地点及户型
1.安置地点
住宅房屋选择存量住房安置的,在存量商品住房购买服务平台内选择房源,具体地点被征收人查看实物后选择。
2.户型
户型以存量商品住房现有格局为准。
(五)存量房销售价格
存量房源销售价格由项目单位申报给房源平台,存量房源选房大厅现场上墙公示,以房源大厅公示价格为准。
(六)房票单价为每平方米3000元。
(七)附属设施补偿及各项补助
1.附属设施
(1)砖体结构仓房:墙体厚度24厘米的每平方米补偿200—300元,墙体厚度37厘米的每平方米补偿300—400元,墙体厚度50厘米的每平方米补偿400—500元;
(2)砖体院墙:墙体厚度24厘米的每平方米补偿120元,墙体厚度12厘米的每平方米补偿80元;
(3)铁栅栏:管式铁栅栏每延长米120元,网式铁栅栏每延长米50元;
(4)铁大门按照200—600元补偿;
(5)室外渗水井及排水设施补偿2000元/处。
2.各项补助费
(1)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40元(串连的按一部计算);
(2)有线电视移机费每证50元;
(3)互联网接入移机费40元;
(4)电力拆安费:照明电每卡200元,动力电每卡600元;
(5)各项补助费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八)搬迁、临迁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搬迁补偿费
(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补偿面积一次性补偿每平方米15元;选择购买存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补偿面积一次性补偿每平方米18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的按照50㎡计算。
(2)非住宅房屋和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视搬迁量大小适当确定。机器、材料、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费、拆安费,按当年国家规定的标准及货物运输、设备拆卸、安装价格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残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2.临时安置补偿费
(1)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补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给付。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的按照50㎡核定。一次性给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非住宅房屋:临主、次干道的一层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原非住宅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第二层房屋按照原非住宅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支路的一层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原非住宅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第二层房屋按照原非住宅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市场调查确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3.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以及上一年度本县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对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给予6个月损失补偿。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由税务机关根据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计算得出;月营业额(销售额)未达到纳税起征点的,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起征点乘以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得出。
(九)住宅房屋保障性补偿
1.在巴彦县行政区域内仅有一处住房的困难家庭,选择货币补偿的,评估金额不足1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补偿;选择购买存量住房的,原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上靠到50平方米安置,上靠面积部分结算新建楼房建安成本。
2.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家庭,给予1万元补助,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家庭中所有权人或房屋产权共有人另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补助。未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中房屋所有权人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5000元补助。房屋共有人中所有权人的配偶或一方丧偶对遗产享有50%以上继承份额的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5000元补助。
十一、未经登记房屋的处理
(一)对各种审批手续齐全、且达到登记条件而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房屋,按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对待。
(二)对1990年以前(含1990年)建成而未办理审批手续、且该房屋为所有人唯一住房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同类房屋评估价格的90%给予补助;选择购买存量住房的,按照原房面积的90%补偿房屋;不属房屋所有人唯一住房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同类房屋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助;选择购买存量住房的,按照原房屋面积的50%补偿房屋。
(三)对1990年以后至2009年以前建成的房屋
1.属房屋所有人唯一住房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同类房屋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助;选择购买存量住房的,按照原房屋面积的50%补偿房屋;不属房屋所有人唯一住房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同类房屋评估价格的35%给予补助;选择购买存量住房的,按照原房屋面积的35%补偿房屋。
(四)2009年(含2009年)以后建成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助,若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能够积极配合工作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拆除补助。
(五)各个年限建成的未经登记房屋,若在签订协议通知下发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平方米提高补助标准200元;20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取消所提高的每平方米200元拆除补助。
(六)未经登记房屋及其建设年限由县政府责成具有主体资格的相关部门认定。认定条件为:墙体厚度在37厘米以上,层高在2.2米以上,根据北方特点,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的房屋。达不到房屋认定条件的,参照附属设施给予补助。建设年限根据卫星航拍图确认或以被征收人提供的原始建设票据为证。
对层高略低的房屋,在符合上述房屋其它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北方特点,符合居住条件并居住已久的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具体由联合认定小组确认。
十二、奖励政策
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在签订协议通知下发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在签订协议通知下发20日至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均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30日后签订协议的取消奖励。
在征收奖励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一次性发给过渡搬迁奖励费2000元。
十三、相关政策
(一)本方案所指的房屋面积均为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参照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确定。
1.被征收房屋实测面积小于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按照实测面积给予补偿。
2.若同一基础同一墙体的房屋大于所有权证登记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有照房屋对待;大于5平方米部分,根据建设年限按照未经登记房屋补助标准对待;若大于5平方米部分超出建筑红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使用用途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使用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为准。
2.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以房屋征收联合认定小组出具的认定报告为准。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以所有权人同一户口簿为准。
(五)被征收人的计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
(六)新建楼房的建安成本和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七)未经登记房屋及其建设年限和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以联合认定小组出具的认定报告为准。
(八)将被征收人的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扣除有证房屋占地面积及2009年以前未经登记房屋占地面积后,所剩余的土地面积在房屋估价中适当考虑土地因素。
(九)签订协议顺序按照报名登记顺序确定,同一时段报名的户数若超出限额户数抓号确定。
(十)确立的征收范围内,征收户数达到资金限额户数,征收结束。
(十一)本次棚户区改造地段内的居民,若存在与原开发企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房屋被拆除而未安置的,按照统一标准优先签订协议,新的协议订立后,原拆迁协议废止。若在签订协议通知发出7日内仍未签订协议的,取消优先条件。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政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研究决定。
十五、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巴彦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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