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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新邵县大成粮油片区L5连接线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2017〕

来源:新邵县人民政府2017-10-24 11:23:19

为加快推进邵阳市新邵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完善市政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住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5〕91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14号)、《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新政发〔201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项目征收范围为酿溪镇官冲村8组居民独栋房屋(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单位与征收补偿对象

新邵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县土地房屋征收局具体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日常工作。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对象,即被征收人。

三、征收实施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启动签约公告之日起30天,搬迁腾空并交付房屋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之日起15天。

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及认定

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城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的认定意见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和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和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五、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属设施、已批未建土地和其它土地均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一)居民独栋住宅房屋的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予以补偿(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按照评估价值补偿。

3.搬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的,支付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4.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12个月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

5.补助和奖励

(1)补助项目: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助。居民合法独栋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付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值)20%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另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资金补助。

物业费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助36个月。

凡不符合本条款规定补助前置条件的,均不享受相对应的补助。

(2)奖励项目:

购房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的,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奖励标准为: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一层建筑面积6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付;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按第一层建筑面积56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付;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三层的,按第一层建筑面积44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付;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四层的,按第一层建筑面积3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付;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五层以上(含五层)的,按第一层建筑面积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付。购房补助实行房票制度,具体操作办法按《新邵县房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交付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集中限时签约奖励。本项目设立集中限时签约奖励,正式启动房屋征收签约起20日内为奖励期限,分三个阶段进行奖励。第一阶段(第1日至1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房、附属物及装修装修除外)的25%予以奖励;第二阶段(第11日至1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房、附属物及装修装修除外)的15%予以奖励;第三阶段(第16日至2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房、附属物及装修装修除外)的5%予以奖励。

整体征收配合奖。项目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签约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附属房和认定为违法建筑除外)评估价值(房屋主体价值)5%的标准给予整体征收配合奖。片区内有任一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和腾空期限内签订协议和腾空房屋的,取消该片区整体征收配合奖。

凡不符合本条款规定补助与奖励前置条件的,均不享受相对应的补助和奖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物业费补助和签约奖、搬迁奖均按60平方米计算。

 

(二)已批未建土地的补偿

1.土地价值补偿

经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批准尚未建成第一层房屋的土地(以下简称已批未建土地),按土地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2.补助和奖励

(1)补助项目: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助。已批未建土地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付土地的,按批准土地评估价值20%的标准补助。

购房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付土地的,按规划批准房屋第一层建筑面积68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购房补助实行房票制度,具体操作办法按《新邵县房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物业费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付土地的,按规划批准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助36个月。

(2)奖励项目:

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规划批准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集中签约限时奖励。本项目设立集中签约限时奖励,正式启动房屋征收签约起20日内为奖励期限,分三个阶段进行奖励。第一阶段(第1日至1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土地的,按被已批未建土地评估价值的25%予以奖励;第二阶段(第11日至1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土地的,按被已批未建土地评估价值的15%予以奖励;第三阶段(第16日至2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土地的,按被已批未建土地评估价值的5%予以奖励。

整体征收配合奖。项目内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签约并交付土地的,按批准土地评估价值5%的标准给予整体征收配合奖。片区内有任一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和腾空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交付土地的,取消该片区整体征收配合奖。

凡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补助与奖励前置条件的均不享受相对应的补助和奖励。

(三)正在经营的住房房屋的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前被征收房屋正在经营,经营行为合法并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合法经营手续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除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的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计付外,另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增加1000元/平方米的补偿;连续经营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增加600元/平方米补偿。

(四)除商业房屋以外的非住宅房屋、附属物、房屋装饰装修,按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除商业房屋以外的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的,按以下办法及标准予以补助和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标准计付一次性货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和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别计发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

(五)村改居区域内历史形成的由居民合法使用的红线外土地,经社区、酿溪镇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使用权后,按照5.22万元/亩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

(六)本方案未明确补偿方式和标准的其它设施的补偿,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补偿。

六、征收补偿金支付方式

所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存入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银行,确保专款专用,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实行监控。先补偿,后搬迁。

七、救助办法

(一)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在征收期间确有搬迁困难的,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会同县民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二)对符合安排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可以按保障性住房现行规定优先安排。

八、其他规定

(一)未登记建筑的处理

未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明的建筑。既包括整栋(套)房屋未登记,也包括在原依法登记或依法批准的房屋外扩建部分,按下列方式处理与补偿:

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未登记房屋,能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的,依法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按照有证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超出批准的建筑面积按本条相关规定执行。

2.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未登记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但房屋不属于严重影响城市容貌和城市规划情形的,查证属实后,可认定为合法建筑,参照有证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2013年11月18日《中共新邵县委办公室、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施行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未登记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但房屋不属于严重影响城市容貌和城市规划情形的,按下列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1)经规划或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结案的,按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补偿。

(2)未经规划或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的60%进行补偿。

4.2013年11月18日《中共新邵县委办公室、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施行后,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告发布前未经批准扩建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劝其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工料补贴,补贴标准按合法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30%。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予补贴,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城管、规划部门等强制拆除。

5.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给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三)被征收人选购或调换县城内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证由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办理,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或约定调换面积部分所产生的应当由被征收人承担的税费(含房屋维修基金)由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增加面积所产生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件,未提供相关证件的,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全部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房屋后续管理按相关政策办理。

(四)县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被征收房屋、土地设有抵押或依法被查封的,由产权人负责依法解除抵押、查封事宜,或由抵柙权人、查封部门出具同意解除抵押、查封证明。

(七)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协议征收与补偿,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八)本方案由新邵县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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