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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高陵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高政办发〔2017〕106号)

来源:高陵区人民政府2017-10-30 10:06:06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高政办发〔2017〕10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精神,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区实际,将《西安市高陵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土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高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办发〔2014〕4号)以及《高陵县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资格准入审查办法》(高办发〔2013〕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域内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或通过流转、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的经营权。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指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或经济组织,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组织。

第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应当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第五条  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全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管理、指导及政策制定等工作。各街办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宣传、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流转原则

第六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机动地的流转,每次合同签订不得超过3年;

(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七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

第八条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部分或全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流转行为。转包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第九条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其部分或全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经营的流转行为。出租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出租方负责。

第十条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互换后承包双方对互换土地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及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如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一条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其通过家庭承包及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折股加入股份经营者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流转行为。入股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并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如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三条  鼓励土地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第十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需征得原承包方同意,按原流转合同的规定依法进行。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承包方具有转出其土地经营权的意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生产经营能力;

(四)转出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协商一致;

(五)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市、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受让方流转土地程序为:

(一)向街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供土地使用项目相关资料;

(二)由街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初审后,报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对受让方开展资格准入审查;

(三)审查合格后,由街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四)合同签订后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办理土地流转登记手续,并在街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格、支付方式、时间;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九)违约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街办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点各备案一份。

第十九条  各街办要详细准确掌握本区域内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情况,对在流转期内未按合同履行的,及时责令受让方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街办在落实土地流转项目时,要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第二十一条  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由各街办及时协调处理,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指导当事人向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提倡以市场价格为指导,采用协商、投标等方式或按亩年产粮食收益计算。

(一)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价格不得低于当地前三年每亩平均经营净收益。

(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提倡以三至五年为一个价格段,逐段提高流转价格,提高的幅度不得低于当地小麦国家保护价的前三年平均上涨幅度,既要维护农民收入的稳步增长,又要兼顾受让方的承受能力,促进其长远发展。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占的,其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协商分割补偿费,但安置补助费按有关政策执行。流转期满后,受让方不再续签流转合同的,应提前半年恢复地貌。

第二十三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在办理流转登记备案时,要缴纳每亩不少于一年流转费用的保证金。流转费用每亩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缴纳。

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防范经营风险、随意变更农地用途、闲置撂荒土地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土地流转受让方按年度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年审。年审须出具村组、街道合同履行证明和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现状证明。逾期不年审的,取消其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并注销流转经营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受让方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金融机构进行抵押、担保贷款时,需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六条  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对规模经营面积在500亩以上的产业聚集区,其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配套,金融机构优先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每年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鼓励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培育重点产业和发展龙头企业。各街办根据各自条件和产业发展、规模经营重点,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投入办法,推动公共财政支农资金向优势区域和主导产业整合,集中打造优势产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产业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八条  规模经营者在符合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前提下,可申请一部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根据每年土地流转新增面积,按每亩300元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用于恢复土地耕作和降低农民流转土地风险。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推广农业保险新品种,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保险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以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高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如有高陵区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高陵区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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