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遂昌县人民政府2017-10-23 16:48:13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遂政办发〔2017〕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我县土地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综合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质量要求
第二条 基本条件。土地整治项目包含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开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以下简称“旱改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及年度计划,自然坡度在25度以下,开垦后能够种植农作物。
(一)土地开发。立项前,土地利用现状为未利用地、林地、园地、河流水面、滩涂等非耕地,项目单块新增耕地面积5亩以上。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立项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项目新增耕地面积10亩以上,单块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0.5亩以上。
(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立项前,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四)“旱改水”。立项前地类为全国二次土地调查认定的旱地;二次调查认定为可调整地类且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认定为非水田也可以实施。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亩,区块相对集中、周边已有集中连片水田、排灌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亩。
第三条 质量要求。
(一)旱地标准。
1.整治项目的田间道一般宽度3—3.5米;田(地)块之间必须有生产道,生产道要与田间道相衔接,生产道宽度1—2米。土地开发项目单块面积50亩以上的必须有田间道路通达;面积在此以下的项目,应当有生产便道。
2.新增耕地耕作层厚度30厘米以上,地块平整,地块内相对高差小于15厘米,地块宽度2.5米以上,内侧坡地有排水沟,排水沟应与排水渠道相连。
3.新增耕地的田(地)坎高度原则上小于2米,必须对地坎进行石砌加固,地坎石砌高度可比耕作层上表面略低10—30厘米;护坎坎基必须到位,坎基深度必须在地块内侧排水沟底下10厘米以上。
4.项目区内排、灌水渠布置要合理。排水渠必须三面光浇筑;项目区内有永久性水源时,应尽量合理利用;项目区内无永久性水源或永久性水源不足时,应布置间歇性水源地,如蓄水池等,蓄水池必须与排灌系统相连接,密度及容量按永久性水源地每3公顷1个,容量100立方米以上,间歇性水源地容量300立方米以上或3个100立方米以上。
5.项目实施前已上图并统计在册的耕地面积;机耕路、固定设施(如泵房等)占用的面积;耕地质量达不到标准的面积在竣工测量和确认面积时,予以核减。
(二)水田标准。按《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执行。
(三)其他标准。按《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和运作模式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政策处理、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项目新增耕地的确认、提供申报资料、乡镇(街道)初验、申请县级验收、工程计量、竣工资料送审、项目的后续管理、落实新增耕地种植、培肥等。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年度计划的拟定、立项论证、耕地项目质量等级评定、验收、安全生产监管、新增耕地数据报备、耕地质量等级年度更新评价及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财政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验收,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资金管理和项目造价预算、结算审核工作。
(五)县审计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验收,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六)县农业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验收,负责已建标准农田使用管理、地力评定、新增耕地种植验收、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等工作,配合做好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相关工作。
(七)县林业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验收,负责涉及林地的核查,并出具相关说明材料,新增耕地种植验收、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八)县水利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验收,负责涉及水域工程的审查审批、垦造水田项目的水源灌溉保证率的评估报告、水资源平衡分析的编制、容量500立方以上山塘水库、泵站、防洪堤测量、设计、验收及水土保持等技术指导工作。
(九)县环保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验收,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工作。
(十)县发改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验收,负责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十一)县安监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验收,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十二)县旅委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验收,负责涉及旅游项目的审核工作。
(十三)县建设局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验收,负责城乡建设规划和古村落保护的审核工作。
(十四)县农办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验收,负责异地转移及整村搬迁的核定工作。
(十五)县公安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使用民爆物品的管理。
(十六)县交管办负责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协调、指导以及标后管理等。
(十七)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国有林场应支持、配合和参与土地整治工作。
第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政府组织实施和市场化运作两种模式,对规划立项、竣工验收和项目实施进行分离。规划立项由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竣工验收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县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由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确定。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申请。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向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涉及多个村的,分别提出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委会的申请,组织国土、林业、水利、农业等基层站所进行实地踏勘,并根据踏勘意见向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立项申请,申请需附现场踏勘意见。
第七条 公示。项目业主单位对拟同意的开发地块在所在行政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及相关材料报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初审。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立项申报材料后,会同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初步审查,初审通过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勘察测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编制可行性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齐或完善该项目的政策处理方案、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或会议纪要、涉及农户的意见以及后续种植的方案等。
第九条 评审论证。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可行性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确定投资规模,并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条 省、县级立项。完成初审和评审论证程序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立项或以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报县政府先行立项,待完成复垦后报省人民政府立项;其他项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资金列入全县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预算。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土地整治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政策处理、安全生产管理、质量进度监督、工程计量、工程预决算资料审查上报、项目后续管理等,定期向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进度,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标材料必须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三条 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旱改水”项目可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对整理复垦后所获取的指标实行回购制度。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定期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方案,规范施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帐,确保工程的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必须为工程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耕地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被占用耕地的优良耕作层予以剥离,有条件的优先用于土地整治。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验。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竣工初验申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土地权属单位(村)、当地有关部门、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意见。初验合格的,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县级验收。
第十七条 县级验收。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验收申请,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县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确认符合验收标准后,出具验收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同意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 抽查复核。县级验收后,依据规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抽查复核。
第七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十九条 资金筹措。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指标、复垦指标和折抵指标有偿调剂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垦田造地补助资金;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土地整治项目占用林地、园地、河流水面、滩涂等,必须经相关部门同意,交纳的相关费用纳入土地整治成本。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及财务核算。
(一)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开发项目按实际工程量结算。项目必须先进行测量、规划设计、编制工程造价预算方案,根据财政预算审定价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落实施工单位,项目工程施工费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造价决算资料,经业主、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按结算审定价支付。其他费用按文件规定支付。
政策处理费按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旱地4000元/亩,水田5000元/亩计提。另项目进场新建道路政策处理费按30000元/公里计提。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采取指标收购方式结算。
1.指标收购价格:复垦为水田每亩12万元;复垦为旱地每亩10万元。
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标收购款包括政策处理费、建筑物拆除补助费、建设用地复垦补助费、工程施工费、招标代理费、审计费、相关税费等。建筑物拆除补助费:项目立项前有建筑物的或因异地转移、一户一宅、自然灾害等原因已提前拆除的房屋,按建筑占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助。建设用地复垦补助费:按每平方米30元补助。
(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项目类型有认定类、提升类、建设类。建设类项目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政策处理费按项目工程施工费(不含道路硬化)的5%拨付给乡镇(街道)包干。
(四)“旱改水”项目。“旱改水”项目采取指标收购方式结算,指标收购价格5万元/亩。项目指标收购款包括政策处理费、工程施工费、相关税费、招标代理费、审计费等。各乡镇(街道)制定具体方案予以实施。
(五)耕种补助和拨付。
1.土地开发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包括旱地和水田)必须及时种植有关部门认可的农作物或经济作物。
旱地地块: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业主第一年700元/亩、第二年500元/亩、第三年300元/亩的资金补助。
水田地块: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业主第一年1000元/亩、第二年1000元/亩、第三年700元/亩、第四年500元/亩、第五年300元/亩的资金补助。
2.“旱改水”。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业主第一年1000元/亩、第二年1000元/亩的资金补助。
土地开发项目水田地块前两年种植水稻或者水生作物的,由县农业局牵头负责验收和补助款的拨付;旱地地块和水田地块,后三年的种植由县林业局牵头负责验收和补助款的拨付。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旱改水”项目由县农业局牵头负责种植验收和补助款的拨付。
县国土资源局做好项目验收后资料的移交工作。
(六)其他费用。
项目可研费、评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项目竣工验收费、项目审计费等,按实际发生列入土地整治成本。
县国土规划勘测所实施的项目现状测量、竣工测量、规划设计等费用,按新增耕地和“旱改水”提升面积2000元/亩包干计提。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和变更。
(一)所有土地整治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国土资源局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入围名单中选择,并报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资金预算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规划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经业主、监理、设计单位同意,报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方可实施;资金预算变化幅度超过10%的,应当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经费。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土地开发和“旱改水”:按旱地2000元/亩、水田3000元/亩支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旱地4000元/亩、水田5000元/亩支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以合同要求竣工年份的政策支付,如不能按合同的要求按时竣工,则该项目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将按合同竣工年份政策工作经费标准的1/2支付。
(二)村级工作经费。土地开发和“旱改水”:按旱地1500元/亩、水田2000元/亩支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旱地4000元/亩、水田5000元/亩支付。
(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经费。土地开发和“旱改水”按1500元/亩支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5000元/亩支付。(包含项目组件、入库、取土检测和项目耕地质量等别预设、评定、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年度监测、土地整治绩效评估、土地整治规划调整等相关费用)。
(四)相关部门工作经费。
县林业局工作经费按当年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旱改水”提升面积1000元/亩支付(包含林地占用相关费用、林业部门有关方案评估编制费等相关费用),县农业局(包含土壤检测费、地力评定报告等相关费用)、县水利局(包含有关方案评估编制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费、占用水域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县财政局(包含项目预、决算审价等相关费用)工作经费按当年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旱改水”提升面积400元/亩支付。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资金拨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国土、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账户。施工单位和村级费用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二)项目资金或指标收购款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过半,资金支付30%;县级验收后支付40%;项目竣工结算时,支付20%;另10%作为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不出现质量问题的,附县林业、农业部门的种植验收意见后给予支付。
(三)村级(土地权属单位)资金拨付
1.土地开发和“旱改水”项目政策处理费在项目动工后,按规划新增耕地面积计算预付50%;验收合格后支付30%,项目结算后拨付剩余部分;村级工作经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预付80%,结算和质保期过后附种植验收意见拨付剩余部分。
2.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政策处理费验收合格后支付80%,项目结算后拨付剩余部分。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在县级验收合格后预付60%,项目竣工结算和质保期过后附种植验收意见拨付剩余部分。
(五)国土等相关部门工作经费,在县级验收合格后给予全部拨付。
第二十四条 考核奖励。
(一)县政府每年设立土地整治专项计分考核奖励资金,土地开发项目新增水田按8000元/亩计提,新增旱地按6000元/亩计提,“旱改水”项目按8000元/亩计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新增耕地按12000元/亩计提。
(二)对开发的水田地块按地力等级评定、项目总体质量和后续种植等情况,按新增水田面积4000元/亩-8000元/亩对施工单位进行奖励。
(三)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遂昌县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办法(试行)》(遂政发〔2015〕9号)同时废止。2017年度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2015年、2016年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印发
>>推荐阅读:2021年丽水 市遂昌县农村家宴放心厨房建设方案
台州市椒江区土地整治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遂昌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
关于西安市高陵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丽水市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公路财产...
福建省《叠石乡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
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
长沙市开福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加快商业...
济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
关于印发《桂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义乌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
台州市三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江西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全文赣建...
黔西南州政府印发《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
关于修订《桂东县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
浙江丽水遂昌县2024年粮油生产扶持...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