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2016-03-21 10:01:12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承包者取得的土地(不含林地,下同)承包经营权和经营者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附作物及设施的流转。
第三条 承包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应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四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使用关系的基础上,尊重农民的自主权,遵循依法、自愿、平等协商、公道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流转双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乡镇应明确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村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组,负责辖区内土地承包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十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十一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所承包的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的土地。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十三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村和乡镇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及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五条 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采取公示等形式告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租赁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土地的,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种粮农户直接补助、农业生产资料综合直补等按相关政策办理。
第三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面积、坐落、四至和质量等级;
(三)流转方式;
(四)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的方式;
(十)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农业厅统一制定的文本格式印发至乡镇。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申请合同鉴证或公证机构公证,不得强迫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公证。
第四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转让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村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对达成流转意向的,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在合同的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流转期间,流转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的,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流转合同约定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社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市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扶持奖励,也可对转出农户给予补助。扶持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乡(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职责: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签订工作。建立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信息网络平台,对需要流转的土地进行挂牌交易和实行网上交易。受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的申请备案并做好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负责本乡(镇)土地流转信息的搜集和发布工作,对所辖村土地流转的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可以上传县级土地流转平台进行交易,也可以在乡镇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需程序。负责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流转双方提供省农业厅统一制定的文本格式,并指导其签订。负责为流转当事人提供合同鉴证服务。负责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的相关文件、表册、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负责审查纠正流转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纠纷的调解处理。依法开展其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组职责:负责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搜集整理,并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及时上报本村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协助乡(镇)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流转信息。有土地流转意向的农户,以书面形式向村土地流转服务组提供流出、流入土地的位置、面积、适宜用途、参考底价等信息,村土地流转服务组将收集到的土地流转信息汇总后,定期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上报。农户可以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
(二)发布流转信息。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及时收集、整理各村上报的土地流转信息,建立土地流转台账。要对所辖村土地流转的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将收集到的流转信息通过广播、报刊、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网络等形式及时发布,并将土地流转信息定期上报区市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以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
(三)双方对接洽谈。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的指导下,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对所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进行协商洽谈。
(四)签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提供由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规范合同文本,在乡(镇)服务站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
(五)鉴证流转合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根据流转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鉴证。
(六)办理流转登记。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七)资料归档保管。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档案柜,对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及时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八)监督履行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第三十四条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第三十五条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根据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在股份合作期间,入股方不得擅自退股。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农业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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