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丹凤县人民政府2018-01-16 10:01:44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凤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7〕99号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丹凤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加强我县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17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服务对象是农村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五保对象。县级中心敬老院,由县民政局主办并负责管理,区域敬老院、镇(办)敬老院,由镇(办)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 敬老院是服务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属于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具备有法人资格,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敬老院实行属地管理,采取政府主导、财政补助、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以镇办为主,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提倡个人资助帮扶五保老人。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农村敬老院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各镇(办)政府应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管理,将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其他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应各尽其责,支持全县敬老院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兼顾供养社会托老对象。对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等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由镇(办)政府、村委会、敬老院、五保老人、被委托人五方共同签订供养协议,实行居家养老,供养经费由相关镇(办)政府按协议发放,并不定期检查寄养人员的供养情况。
第七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镇(办)政府批准,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实行集中供养。
第八条 敬老院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五保对象本人要求出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报镇(办)政府批准。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村或(社区)负责办理出院手续,领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其生活。
第九条 敬老院收养自费人员,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敬老院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五保供养资金,省、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其他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县财政应按敬老院实际供养人数按月拨付资金,保证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费用。镇(办)财政对敬老院实行专户管理,设立专帐集中管理,敬老院定期报账。
第十三条 县财政将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接受镇(办)政府和县民政局的双重领导以及年度考核、院民的信任度测评。其他工作人员接受院民的信任度测评。
第十五条 敬老院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全体供养人员积极性,勤政廉洁,做好表率。
第十六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建立供养人员参与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组织机制。
第十八条 敬老院应根据党员数量设立基层党的组织,加强对敬老院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敬老院开展各项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敬老院党总支委员会、党支部或党小组应纳入当地党委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入院供养人员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敬老院膳食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应具有健康合格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供养人员的饮食应讲究营养、卫生,注意调剂饭菜花样,尊重供养人员的饮食习惯。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适时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供养对象在30人以上的敬老院要设立医务室,条件不具备的要与镇(办)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实行定点联挂,定期对供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供养人员生病后,敬老院应及时将其送到定点医院或镇(办)政府所在地的卫生院治疗;五保对象去世后,敬老院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应做好火灾、触电、媒气中毒事故 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入院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管理方面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实行院长负总责;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火警隐患及时整改。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并定期检测,平时加强保管,确保完好;
(三)电器线路的铺设、安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器;
(四)冬季取暖设取暖室,实行统一集中取暖;有条件的敬老院可建立锅炉房,实行锅炉取暖,严禁院民将炭火、煤炉、电热毯,电暖器等用电取暖设备带入房间造成安全隐患;
(五)建立安全责任制。院长负责对院内设施、设备及安全隐患进行巡查,平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报修。
第六章 生产经营和财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产、设备和其他财产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县政府批准,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用作任何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敬老院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应定期公布,自觉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院长变动时,应进行审计;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五保供养协议书中已登记的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五保对象死亡后,其财产按照五保供养协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充分利用可利用的土地、水面开展养殖、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力争蔬菜、副食自给,增加经济收入。生产经营收入依法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镇(办)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减免相关费用。
第七章 工作人员管理和经费待遇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主要由院长、护理员、报账员、出纳、保管员、炊事员等组成,除院长可以专职外,其他管理人员实行交叉兼职。工作人员根据敬老院供养对象人数原则上按1∶10的比例进行配备。
第三十二条 敬老院院长按管理权限可由县民政局或镇(办)政府从在职人员中选派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担任。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镇(办)政府选聘人选必须报县民政局备案,由县民政局或镇(办)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书;其他服务人员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主要招聘有资质的养老护理员(师)持证上岗,设立公益性岗位,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工资和福利待遇按聘用协议落实。
县民政局会同镇(办)政府每年负责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民政局或镇(办)政府桉相关考核制度予以辞退。
第三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凡年满6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如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其合同解除程序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民政局会同镇(办)政府制订完善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敬老院应加强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镇(办)政府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和管理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规范敬老院院长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院长按入住人员多少核定工资。
第八章 扶助政策
第三十八条 镇(办)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对敬老院的有关减免和优惠政策,在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等方面尽可能为敬老院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 镇政(办)府、县级有关部门应将敬老院五保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体系,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四十条 敬老院和五保对象需要法律援助时,可按程序向司法、法院等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和减免诉讼费用。
第四十一条 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在开展包户服务、助学帮困等送温暖活动时,应优先安排敬老院五保对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敬老院建立联挂制度,在人、财、物上对敬老院予以援助。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敬老院院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院民违反相关规定的,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镇(办)政府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办)政府和县民政局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五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二)虐待、遗弃院民或者侵害院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三)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五保供养款物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院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敬老院应结合实际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 12月31日废止。原《丹凤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丹政办发〔2013〕72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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