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10-24 14:48:22
根据《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和《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就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配售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配售房源
纳入本次配售的房源为市区建成的所有公共租赁住房。
二、产权比例
全部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三、上市交易
购买的公租房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税费按照二手房交易执行。
四、配售价格
配售价格按照《关于确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售价格的请示》(固住建发〔2017〕214号)执行,以平均价为基数,按楼层适当差价,具体为:一楼每平方米比平均价低30元;二楼每平方米比平均价格高50元;三楼每平方米比平均价格高100元;四楼每平方米比平均价格高50元;五楼每平方米比平均价格低70元;六楼较平均价格每平方米低100元。
本年度未出售的公共租赁房,列入下年度配售房源,配售价按配售当年政府公布的价格执行,楼层适当拉开差价,具体额度同上。
五、维修基金缴存标准
配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按照《固原市住宅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管理和使用。
六、配售对象
符合我市公租房保障条件,具备一定购买能力和购房意愿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具体申请条件为: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本人或家庭成员(指申请人本人、配偶、非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下同))在城区实际居(租、借)住,家庭人口达两人(含)以上。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地最低收入标准或属低收入保障家庭;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且无商业用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限价商品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6.离异的申请家庭,离异前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当年可以申请公租房;离异前人均住房面积高于15平方米(含),离异后经满2年方可申请公租房。
(二)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区内工作的全国、省级劳模和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名义申请公租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优先办理。
以下对象不纳入申请范围: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农业和非农业双重户籍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有住房及宅院或其他商业性质的房地产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或财政供养人员的(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区内工作的全国、省级劳模和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除外);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私人轿车或大型客(货)运车的,出租车(以出租标识为准,拥有七座及以下小面包车,单双排小型货车,农用车)除外;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注册资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体(有两个注册经营实体的合并统计)的;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金融机构有相当数额存款及有价证券,家庭可支配收入明显高于上一年度本地最低收入标准;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故意隐瞒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申请人提供证件、材料不全或管理审批机关难以认定家庭成员户籍、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在规定时限内未补充完整的;
9.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
11.各类服刑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其中商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转让行为,造成住房困难的。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涉及车辆、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查询认定均以申请日期前6个月为认定期,在申请审查期间变更相关信息的,均视为恶意套取保障性住房,按变更前对待。
七、申请方式
公租房可以以家庭、个人的方式申请。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原则上户主为申请人,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和在市内工作的全国、省级劳模和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条件的离异或丧偶人员可作为个人申请,本人为申请人。
(三)申请地点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所在居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签订《承诺书》。
(四)申请材料
符合购买公租房条件的对象,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证件: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管辖机关出具的家庭户籍证明原件,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蓝底照片2张;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住房、借住房屋契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婚姻状况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6.《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7. 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入户调查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就业单位的应提供就业情况及收入证明);
8.其他证明家庭户籍、亲属关系、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材料。
有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在提交以上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本或提供户籍证明原件无法认定亲属关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共同出具的赡(扶、抚)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2.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即为“两半户”),必须同时提供非农业和农业户籍证明原件、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共同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原件;
3.家庭成员既有县内户口又有县外户口的,县外户口一方除提供其就业、住房、车辆、收入等信息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共同出具的与县外户口人员亲属关系证明书原件。
八、配售原则
(一)由低到高的规则:按照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先无自有住房家庭、后住房条件差的家庭)和收入水平(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后低收入家庭),由低到高,逐步扩大供应对象范围,对公租房保障对象要优先解决。
(二)特殊优先的规则:复审通过的保障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等,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
(三)摇号排序的规则:同一条件、同一批次的准入对象,因房源不足可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分配顺序。
对于已配租的保障房,其保障户有购买现居保障房意愿的,由实施单位对其资格审查后方可购买,价格参照每年市政府公布的价格。
九、实施单位职责
(一)固原市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公租房建设、筹集,确定公租房配售价格及信息发布;
(二)原州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公租房配租、配售对象的审核、审批及房屋分配,细化租售并举实施方案,拟定公租房售房合同;
(三)九龙集团惠生公司负责固原市区公租房运营管理,签订公租房售房合同,出具售房发票,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公共资料;
(四)市财政局负责建立专户,收缴公租房出售房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及偿还公租房建设贷款本息等,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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