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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

来源: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2017-07-10 08:54:17

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为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公租房的效用,有效提高公租房分配和使用率,打通公租房与棚改安置房转换的通道,有效推动棚户区改造征迁,更好地满足新型城镇化、农民工市民化的住房需求,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宣政办秘[2017]120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扩大了保障范围。在原先保障群体的基础上,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市区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的危房职工(含市区改制企业职工)、在宣创业的大学毕业生等群体,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提高了实物配租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各类租住人群补贴标准,以降低租住成本,一是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原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不同室内装修标准装修的,分别给予90%和80%的租金补贴;二是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危房的职工(含市区改制企业职工),以及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授予荣誉功勋人员等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原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不同室内装修标准装修的,分别给予70%和60%的租金补贴;三是市区新就业人员、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居民、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原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不同室内装修标准装修的,分别给予50%和40%的租金补贴;四是配租给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的公租房为毛坯房,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50%给予补贴。

三.开展公租房出售工作。根据住建部和省政府有关住房保障要求,探索开展了公租房出售工作,并对部分特定保障群体出售。具体出售对象、出售价格以及配售公租房的产权限制如下:一是出售对象。按照先租后售和自愿购买的原则,低保、中等偏下收入群体保障对象和被征迁房屋面积较小且未选择产权调换或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二是出售价格。出售价格由市物价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国土部门结合同地段、同品质的普通商品住房,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同时,低保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公租房的,其出售价格在公布的公租房价格基础上优惠20%。三是公租房产权。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07〕258号)有关规定,购买的公租房属于有限产权,购买的公租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交易,按照上市交易时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与公租房购房差价的50%比例向市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方可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所购公租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四.实施物业费补贴。为提高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切实减轻公租房承租人的负担,根据公租房保障对象(配租对象)经济状况,分别给予一定物业服务费用减免(含公共能耗费)。一是对低保家庭给予100%补助;二是对承租高层公租房的其他保障对象分别给予60%或40%的补助。同时,对市、区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需配租使用公租房的,物业服务费用补助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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