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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7-10-20 14:40:35

为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加大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涉农资金有序统筹、有章可循。根据《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桃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开展脱贫攻坚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松府办发〔2016〕2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为松府办发〔2016〕246号文件所列20项资金清单,包括上级安排及本级安排、当年安排及结转资金(跨年度资金)、存量资金及增量资金等。

第二条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的主要用途是实施精准扶贫,包括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和乡村旅游扶贫等方面。统筹使用的资金要做到“七不准”,即不准借统筹整合使用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扶贫开发和贫困人口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建设;不准用于平衡预算;不准用于发放干部津补贴和部门(单位)办公经费;不准将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如农村低保、五保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准降低(减少)用于贫困户(人)的补助(供养)标准(资金),或将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如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侵占群众利益;不准用于平衡各种关系、无序分配使用,造成资金再度分散。

第三条资金统筹工作由县涉农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整合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整合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等。年度资金统筹方案、项目实施、督办检查、验收考评等工作由县整合办提出,相关部门完善手续,县统筹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四条统筹整合资金全部实行台账管理制,县整合办对整合项目资金的立项到报账建立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第五条项目建设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招标承包制、工程建设监理制。资金统筹项目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申报审核制、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项目竣工审计制、项目绩效考核制。

第二章资金统筹方式及使用

第六条坚持规划引导,遵从统筹方案,明晰资金来源,实行跨部门、跨年度、跨层级统筹,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建立统一区域规划、统一勘测设计、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项目实施、统一检查验收、分头报账的“五统一分”管理机制,形成管理不变、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确保资金统筹使用效果。

第八条根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上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涉农资金优先满足统筹资金任务的要求。当年上级资金下达后,县整合办要迅速梳理,依托统筹规划,将应统筹资金情况上报县整合领导小组。县整合领导小组督促项目单位对应统筹整合项目及时登记资金来源性质及使用情况,建立资金使用档案。

第九条统筹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时,由项目部门或乡镇(街道)填写《松桃苗族自治县统筹资金申请表》,经县整合办审核后,报县整合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对到户到人的资金,直接支付到精准脱贫“一卡通”;对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给劳务提供者或供应商。

第十条统筹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标合同支付资金,项目开工完成工程量的50%,预拨项目资金的30%;项目竣工验收后累计拨付项目资金的90%;待项目完工1年后,经项目单位及县整合办复验。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方可拨付项目剩余资金。其他项目按项目实施前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拨款。

第三章统筹职责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对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考评验收负总责。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要超前谋划,建立项目库,加强项目规划的衔接配套;对统筹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主体要制定实施方案,明晰资金流向,建立工作台账,确保资金使用有据可查。

第十三条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统筹、拨付和监督工作。对统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问题,要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县审计部门要正确处理资金统筹与原有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关系,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各类专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的,要根据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对资金投向及使用是否合规进行界定,原有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不再作为衡量标准。同时,不得将跨科目调剂预算、跨部门或项目拨付资金等举措作为预算执行不严格、挤占挪用资金进行定性或处理;不得将统筹中调整资金投向、变更实施项目的行为作为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不得以统筹前各涉农资金的绩效目标对统筹后的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县整合办对当年实施的项目竣工后,要开展绩效评价,建立以绩效考评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县监察、审计等监督监管部门检查时,承担统筹资金任务的部门应及时提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和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等资料,不得以资金统筹使用为由规避检查。监督监管部门对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不再视为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部门要继续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争取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能低于统筹前。县人民政府将对各部门(单位)到位资金等情况定期考核,严格奖惩。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年度资金统筹工作实行单项考评奖惩。考评奖惩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奖惩分明。

第十九条整合资金考评由县整合办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评的对象主要是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县直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统筹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上级相关统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统筹任务的申报和实际落实情况,统筹项目的实施效果、统筹资料收集整理、统筹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等。

第二十一条建立整合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结合各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县行业主管部门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街道)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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