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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石柱县人民政府2017-11-03 09:45:49

石柱府办发〔2016〕128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31日

石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5〕19号)、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6〕1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建立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协同监管机制的通知》(渝财农〔2016〕183号)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统筹资金”)范围:扶贫统筹资金范围是指全县按照国家和地方扶贫攻坚的需要,将相关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民生等方面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工作的资金,即《石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及的中央、市级和县级三个层面的资金。

第三条  扶贫统筹资金使用对象:全县有脱贫攻坚任务的乡镇(街道)重点贫困村和非贫困村的扶贫项目。

第四条  扶贫统筹资金使用方向为: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扶贫支撑、公共服务保障、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能力素质提升等。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五条  坚持“以规划引领投入,凝聚扶贫合力”的指导思想,按照“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则,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结合中央、市级和县级财政涉农资金的整合情况,确定扶贫统筹资金规模。

第六条  扶贫统筹资金主要按照全县脱贫攻坚规划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方案,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到项目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扶贫项目下达项目计划。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规划项目和资金安排,会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拨付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月将收到的扶贫统筹资金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到项目主管部门。

(三)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规划项目和资金安排,负责扶贫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项目建设的指导、资金监督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乡镇(街道)负责扶贫项目的申报、项目管理、项目资金监管及报账等工作。

第八条  扶贫统筹资金在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扶贫统筹资金应按项目规划及资金计划所批复的建设期限内使用,未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由县财政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扶贫统筹资金严格按照项目申报、项目审核入库、项目资金计划下达、资金使用计划下达、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的流程使用。

(一)项目申报。乡镇(街道)按照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项目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最终责任。

(二)项目审核入库。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乡镇(街道)申报的项目,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三)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资金,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时,需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补助金额等),并做好扶贫统筹资金的备案工作。

1.中央、市级层面整合切块到县的涉农资金由县级相关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按规定将资金使用情况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汇总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2.县级层面整合的涉农资金,由县级相关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将资金使用情况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备案。

(四)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乡镇(街道)申请的项目实施情况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相关程序审核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把扶贫统筹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对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统筹使用试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十二条  建立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协同监管机制。围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和脱贫攻坚取得实效这一核心目标,由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委五部门联合参与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协同监管,明确监管重点,整合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一)加强日常沟通的重大问题会商,合理协调监管任务,有侧重地开展监管工作,议定重要事项,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二)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市级部门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安排的监管任务,实行“监管理念统一、监管口径一致、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成果互认”,力求监管工作不重不漏,提高监管总体效率,确保统筹整合资金“放而不乱”。

第十三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扶贫统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扶贫统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及脱贫攻坚督查巡查范围,通报评价结果,对不作为、乱作为、干扰阻挠扶贫工作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骗取、套取、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扶贫统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缴收回资金外,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各工委,县政协各委室,各人民团体。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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