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赤城县人民政府2017-12-28 09:36:01
赤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赤政发〔2017〕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赤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名单
赤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赤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合目标
充分调动各部门、各乡镇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扶贫开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扶贫投入新格局,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全县脱贫攻坚任务。
第三条 整合原则
(一)规划引导,整合资金。认真落实全县扶贫开发工作规划,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的重点投向,引导各类要素向贫困地区集聚。
(二)县级审批,统筹安排。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由县政府行使资金项目审批权。在脱贫攻坚期内,县政府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确定支持项目,统筹安排整合资金。
(三)精准使用,提高效益。以脱贫规划引领资金投入,把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使用效益的主要标准,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集中实施"六个一批"脱贫工程,切实提高贫困群众收入水平,彻底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贫困对象自我发展能力。
(四)加强协调,履职尽责。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协调配合,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开展好试点工作,确保整合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整合资金范围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一)中央财政资金范围(18项)
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2. 水利发展资金。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3.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包括: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不含直接发给农民部分及农机购置补助。
4. 林业改革资金。
5. 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
6.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7.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8.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
9.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 (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10.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1.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12.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13.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1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15.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16. 旅游发展基金。
17.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18. 其他
(二)省级财政资金范围(20项)
1.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 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
3. 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4. 省级林业补助资金(不包括世行贷款项目部分、2016年已下达的太行山绿化项目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国有林场改革资金)。
5.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6. 省级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补助(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外)。
7. 省级山洪灾害防治资金。
8. 省级果品花卉产业补助资金。
9. 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补助资金。
10. 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
11. 省级中药材产业发展补助资金。
12. 省级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不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部分)。
13. 省级海洋渔业发展资金(不包括增殖放流、疫病防控部分)。
14. 省级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
15. 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配套资金。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
16. 省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部分)。
17. 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18. 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9. 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
2O. 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 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三)市级整合资金范围(30项)
1.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 农业综合开发市级配套资金。
3. 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
4. 市级林业补助资。
5. 市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6. 市级农村综合改革市级配套资。
7. 市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
8. 市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
9. 市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10. 市级农村改厕治理专项资金。
11. 市级防汛救灾资金。
12. 市级农业服务体系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13. 市级公路建设资金。
14. 市级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15. 市级优质粮食工程资金。
16.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资金。
17. 农业防灾减灾新技术推广资金。
18. 市级电商扶贫补助资金。
19. 市级农业生态建设补助资金。
20. 市级粮油等作物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资金。
21. 市级畜牧业发展资金。
22. 市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资金。
23. 市级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资金。
24. 美丽乡村建设重点村规划设计市级补助资金。
25. 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试点项目资金。
26. 农业服务体系与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27.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本办学条件市级专项资金。
28. 其他。
29. 市级农业专项补助。
30. 市级农林水补助。
(四)县级整合资金范围( 20项)
1.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 县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
3. 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4. 县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5. 农业综合开发县级配套资金。
6. 县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7. 县级林业补助资金。
8. 县级风险补偿担保资金。
9. 县级交通项目资金。
10. 县级扶贫整合资金。
11. 县级扶贫攻坚产业化及园区建设资金。
12. 县级农村公共运行服务。
13. 县级农村环境连片整合示范资金。
14. 易地搬迁补助资金。
15. 县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16. 扶贫担保平台建设资金。
17. 贫困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18. 县级撬动金融扶贫资金。
19. 金融扶贫风险补偿。
20. 政府债券。
(五)上述中央、省及市级财政资金中,安排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的除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由部门提出整合计 划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第三章 整合资金使用
第五条 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在脱贫 攻坚期内,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中央、省、市对下达到县的资金不再审批具体项目、不限定资金的具体用途,打破归口管理界限,对各渠道下达的资金与原有的归口管理部门不再一一对应。县政府依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区分轻重缓急,按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要求加强扶贫项目储备,做到让项目等资金,加快资金安排进度,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涉及的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县政府要求落实资金统筹整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资金整合工作。
第六条 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产业园区及合作社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光伏产业、电子商务等特色产业;承接来料加工定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农村道路建设、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以及对照贫困村出列需要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等。
(三)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等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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