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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政府2018-04-17 16:50:08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0日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60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17〕3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通过试点整合,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试点县内生动力,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一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来源。财政涉农资金的来源包括:省级财政涉农专项资金25项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省级专项资金具体范围如下: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资金除外);

(三)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

(四)农业机械化补助资金;

(五)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动物防疫、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贴息、畜禽品种培育方面资金除外);

(六)秸秆饲料开发利用补助资金(用于秸秆养畜实验、青贮玉米种植实验方面资金除外);

(七)林业保护与发展资金(林业产业发展部分);

(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维护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

(九)水产项目补助资金;

(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十一)山洪灾害防治补助资金;

(十二)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补助资金;

(十三)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十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

(十五)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部分);

(十六)农村改厕资金;

(十七)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十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十九)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二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二十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二十二)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支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解决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特殊困难资金部分);

(二十三)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旅游景区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资金);

(二十四)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部分);

(二十五)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县市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发挥防洪防汛作用的农田基础设施补助资金部分)。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与国家资金项目配套使用的,须优先用于国家配套项目建设。

第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对象、目标和范围与贫困人口脱贫紧密相联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要与脱贫成效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目标为到2020年实现我县脱贫摘帽,整合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

(二)围绕保障扶贫对象持续收益,采取合作经营、集体经营、企业带动、联户经营、股份合作、委托管理、承包租赁等形式多样的产业扶贫方式,发挥集体组织作用、专业户成事能力,保障贫困户作为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

(三)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屯道路,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四)围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等给予补助。

(五)围绕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村农民“以奖代补”、“因户施策”补助,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等。

(六)围绕贫困村贫困户开展电商、光伏、旅游等扶贫产业。支持贫困户参与电商、光伏和旅游等扶贫项目。

第五条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国有贫困林场、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外的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建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章  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下达的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指标后,要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县扶贫资金管理专户,进行统筹整合,并将统筹整合资金规模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资金规模,统一研究整合资金的分配方案,按照县扶贫攻坚规划、扶贫建设项目资金规模,批复(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县财政部门按照批复的年度计划将资金分解下达到责任部门或项目实施主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确保项目建设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要详细记录省级各类财政资金预算指标来源,将调整后的资金指标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相应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七条  涉农资金整合后的管理:

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严格按照《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在脱贫攻坚实际使用中实行“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根据项目资金的实际使用方向,对于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的资金,由县财政按照批复计划下达资金指标,并将资金下拨到项目实施主体,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核算管理:

(一)主管部门(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负责实施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所属法人单位与施工单位(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中标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或合同约定,向主管部门所属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用款申请,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审核确认后的用款金额,报主管部门核准,并由主管部门拨付核定的项目资金。

(二)乡镇政府负责实施的项目,按照《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在乡镇财政所进行核算管理,项目实施全程要接受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监管,施工单位(中标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或合同约定,填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拨款审批单》,经乡镇扶贫办、乡镇政府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所拨付核定的项目资金。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监管:

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成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落实责任、严格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经常深入到项目施工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做好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等工作。各乡镇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要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的巡视巡察力度,发现项目建设实施缓慢或长时间不能实施的,查明原因,取消项目计划,收回资金由县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结算后,出现资金结余要立即上缴县财政。

第九条  职责分工:

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负责牵头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负责项目日常监督管理、扶贫政策指导,牵头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县财政局负责测算可整合资金规模,统计全县已到位涉农资金数额,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资金用途,并按批复及项目主管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将涉农整合资金分解拨付到责任部门或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县相关行业部门按照《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整合资金投入本行业范围的项目,具体负责项目的审核、申报、计划下达、公示、指导服务、监督管理、项目综合验收。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由行业部门负责,各乡镇配合,按照项目管理流程上报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备案。

各乡镇按照《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并结合项目可研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初验、档案管理,后续管理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流程上报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备案。

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负责对统筹整合资金进行监管,要加大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技术规范等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监管部门进行质量评定、监督。

相关行业部门会同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县财政局向对口厅局上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整合资金绩效评价: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各乡镇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一)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领导情况。考核帮扶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调动各种资源参与扶贫开发情况、机构建设情况。

2﹒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制度。

3﹒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村退出、贫困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4﹒精准帮扶。考核贫困户对“一村一策”、“一对一”帮扶到户落实情况,以及乡镇各项帮扶措施、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5﹒扶贫资金。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重点考核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

6﹒项目实施。考核项目方案制定情况、项目实施完成情况(项目完成验收目标)、扶贫政策覆盖率、项目实施长效机制(制度的建立)。

7﹒日常工作。是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考核步骤 。

1﹒总结。各乡镇对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报送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第三方评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中介机构、项目评审小组或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3﹒数据汇总。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国家扶贫系统数据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

4﹒综合评价。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会同项目评审小组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各乡镇的总结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5﹒沟通反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乡镇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1﹒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2﹒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3﹒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4﹒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县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考核结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

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乡镇,给予表彰;对出现上述所列问题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问责追究。考核结果作为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督办会、会商会,研究解决资金统筹工作的问题和困难。县委、县政府督察室对贫困村建设项目进行督办;县纪委对项目建设推进缓慢、责任不落实的单位要进行问责。县委、县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农资金统筹工作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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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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