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2017-12-07 10:41:33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府办发〔2017〕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岭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关岭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下简称《方案》)文件精神,依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按照上级要求,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而统筹整合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坚持“渠道不变、集中分配,统筹协调、权责匹配,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
第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具体包括:
(一)中央、省级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20项资金。
(二)市级资金。固定基数划转及当年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符合涉农资金整合统筹范围的资金。
(三)县级资金。当年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以及当年清理收回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资金。
第三章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围绕我县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主要投向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发展支撑有力、增收致富较快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和有助于脱贫攻坚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再直接补助,全部实行股权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涉农资金效益,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脱贫攻坚产业发展。
第四章 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七条 按照“五年规划、三年滚动、当年实施”的原则,建立我县“十三五”脱贫攻坚项目库,入库项目覆盖全县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所有项目。
第八条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中央、省、市、县可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来源规模,以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分轻重缓急,从各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当年需要实施的项目,编制全县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可纳入整合的涉农资金情况和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下达涉农整合项目资金文件,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和规定申拨项目资金。
第十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含乡镇、街道)根据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规定启动项目建设,按程序到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资金需提交拨款申请、项目资金文件及项目实施方案,拨款申请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各项目实施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相应的项目监管制度,督促项目按时、按质实施,对项目使用不力、管理不到位的应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资金效益的发挥。
第十二条 下达到乡镇(街道)的项目资金,以乡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管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县级各相关主管部门对相应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财政投资评审、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面不得低于20%。县级部门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自查验收后,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财务结算和资金拨付的依据。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 县扶贫办及县发改局负责脱贫规划编制指导、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方案和资金拨付,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充分发挥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保驾护航。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组织所涉项目的县级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含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本单位实施项目的验收,对实施项目的绩效进行自评,并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七章 项目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项目公开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通过县政府网站、政府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公布年度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财政扶持政策及资金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涉农资金整合项目投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岭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目录
2.关岭自治县统筹整合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改革试点
负面清单
附件1
关岭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范围目录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
三、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四、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
五、林业补助资金。
六、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
十、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十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十三、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十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十五、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十六、服务业发展资金。
十七、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
十八、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十九、旅游发展资金。
二十、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包括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油茶产业发展、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农村小水电项目、农村沼气工程、林木种苗工程、草原防火、渔政项目、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续建项目。
二十一、县级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可用于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
附件2
关岭自治县统筹整合财政专项资金使用
改革试点负面清单
一、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支出。
二、各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三、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
四、乱发津贴补贴。
五、过剩产能、污染行业和不具备市场前景的产业。
六、证卷市场、股票市场等投资活动。
七、超标接待、高档消费等奢侈行为。
八、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要求行为。
九、其他违反中央、省相关规定的事项。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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