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2017-11-30 10:36:05
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郊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郊政办发〔20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区直有关单位:
《长治市郊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12月16日第13次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
长治市郊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使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路面宽度不超过6米或路基宽度不超过6.5米的“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1.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2.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管理原则
(一)农地农用原则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符合规划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应按照郊区农业发展规划和《长治市郊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辖区内设施农业项目进行布局规划,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做到合理布局。在长治市主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予批准设施农用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内严禁种植苗木、挖塘养鱼、修建农村道路。
(三)节约集约原则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采取集中和分散布局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工厂化作物栽培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规模化畜禽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猪、牛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3.水产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规模化种植类: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对于涉及多类型的混合经营设施农业项目,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以比例低的标准执行。
(四)保护耕地原则
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用房不允许修建永久性建筑,地面以上高度控制在7米以下(特殊大型农机具用房除外),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批准面积。建筑结构应采用彩钢结构、砖瓦结构、木(竹)等结构,其他均不予认可审批。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其中: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组织复垦。
(五)属地管理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是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使用、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一旦发生设施农业项目存在未备先建、少备多占等情况,一律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进行处置,限期整改到位并追究责任。
三、设施农用地备案及材料要求
(一) 用地初选址。经营者持个人身份证明向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提出用地意向,咨询了解区农业规划和土地规划情况,确定具体位置。
(二)公告并签订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人民政府(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行政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三)项目初审。设施农用地项目初审需以下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1.区农委:负责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出具初审意见。
2.国土分局:负责审查项目选址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占用五年内实施的增减挂钩、废弃工矿、耕地占补平衡复垦项目用地等内容。
3.区畜牧中心: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类项目需区畜牧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初审意见。
4.区水利局:涉及水产养殖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初审意见。
5.区环保局:需审查项目是否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等内容等。
6.区林业局:涉及占用林地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初审意见。
7.乡镇人民政府(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主要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符合规模化生产标准等。
以上涉及的7个部门初步审查通过后在建设方案初审表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确认。
(四)土地复垦。项目初审通过后,经营者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签署土地复垦协议书,乡镇人民政府在项目使用期限到期后,负责要求经营者完成土地复垦工作。
(五)项目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或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将审查同意的设施农业项目上报区农业局与区国土分局备
案。
(六)施工放线。项目建设开工前,经营者必须填报《设施农业项目施工放线申请表》,委托有测绘勘察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施工放线。各乡镇(中心)、区农委、畜牧部门和国土所人员应联合参与放线工作,对放线流程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七)竣工验收。项目整体工程建设完成后,经营者持《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申请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测绘机构对施工放线的范围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区农业局和国土所人员联合参与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督促经营者限期整改。
四、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设施农用地批准书的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二)进一步明确各乡镇(中心)对设施农业项目的监管职能。若出现设施农业项目未能及时备案就开工建设或备案后发生随意扩大用地范围、改变批准用途等违法行为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将有关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区国土部门。
(三)区农委、国土部门要分工合作,形成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对上报备案的设施农用地项目进行抽查,一旦发现辖区内设施农用地建设混乱无序、有严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立即上报区政府,责令乡镇人民政府或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中心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区纪检监察部门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五、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区农委和国土分局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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