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2017-10-19 13:09:37
因城市建设需要,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柳江岜公塘湿地公园项目”建设,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
柳江岜公塘湿地公园项目
二、征收范围
按照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选字第4502212016000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定点图确定柳江岜公塘湿地公园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三、签约及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自公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通知之日起60日内。
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房屋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及所占土地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物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奖励和补助。
六、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区政府组织区发改、国土、住建、房产、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按程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提供以下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在柳邕路259号“天悦华府”的商品房、柳州市柳邕路351号“华韵上城”的商品房、柳堡路177号“柳西新城”或政府选定的其他安置房源的商品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产权调换:
①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的建筑面积1:1.2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
②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按①或②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后,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按政府采购价或市场价购买;不足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应安置面积-所选择安置房面积)/1.2×被征收房屋评估价。
(二)临时过渡费和搬迁费
1.临时过渡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人产权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自行安置过渡费。
(2)实行产权调换并选择自行过渡的,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支付至所调换房屋公告(或通知)交房之日止,再另外支付3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发)。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临时过渡房的面积部分,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费。
2.搬迁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费(每户每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给予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费(每户每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给予搬迁费)。
(三)停产停业补偿费
1.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总额4﹪的补偿。
2.产权房屋自改营业性铺面的,在征收公告时已执有营业执照、获得经营许可证并实际经营的,按照30000元/户给予停产停业补偿;在征收公告前已实际营业,但未持有营业执照的,按照15000元/户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3.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租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补偿给承租人。
(四)装修装饰及其它附着物补偿
按照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江政发〔2017〕3号)和我区现行相关政策给予补偿。
上述补偿政策未涵盖的,通过本项目房屋征收程序选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评估公司评估得出的评估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八、奖励与补助
(一)奖励
1.自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下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时限交出房屋的,按产权建筑面积300元/㎡奖励;第31日起至第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时限搬迁完毕并交出房屋的,按产权建筑面积200元/㎡奖励;在实施司法强制征收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腾空交出房屋的,按产权建筑面积100元/㎡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
(二)补助
1.有证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高层住宅)的被征收户,在司法强制前签订协议并交出房屋的,在应得安置房面积内按照0.6元/㎡·月一次性给予五年电梯费补助。
2.被征收人员有以下情况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户的补助
(1)民政部门核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生活困难的孤老或残疾人员;
(3)烈属、伤残军人。
凡实施司法强制征收房屋的,取消上述一切奖励和补助。
九、其他
本方案自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因实施“柳江岜公塘湿地公园项目”房屋征收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等相关规定,经研究,柳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柳江岜公塘湿地公园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承担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房屋征收范围:柳江新城中心区南侧,东为湘桂铁路线,南临岜公塘路,西至兴柳路,北接城南路(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红线图为准)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公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通知之日起60日内。
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六、征收补偿:按照“柳江岜公塘湿地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新增或变更营业执照;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八、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咨询地点:柳州市柳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柳江区拉堡镇农贸东二街83-7号)咨询电话:0772-721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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