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鱼峰区委宣传部2017-07-31 08:44:25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柳州市惠龙山公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gx.xinhuanet.com/wq/lzyfq),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3802163@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柳州市鱼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地址:柳州市西江路北二巷司法大楼邮编:545005),并在信封上注明“柳州市惠龙山公园”项目字样。
三、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天,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8月26日。
22017年7月28日
“柳州市惠龙山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的相关规定,现公布关于“柳州市惠龙山公园”项目房屋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项目名称:“柳州市惠龙山公园”项目
第二条征收范围:柳州市规划局选字第450201201500147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单》规划红线定点图确定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第三条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条房屋征收当事人
⒈征收主体: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⒉征收部门:柳州市鱼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⒊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鱼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⒋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及所占土地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六条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货币补偿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产权调换
第九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源:天山雅筑小区(期房)。
第十条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产权调换:
⒈结清同一估价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⒉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2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⒊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按1、2或3方式之一进行产权调换后,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计算、结清同一估价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第十二条安置房的选择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被征收人选择天山雅筑小区(期房)安置点进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先签协议先选房”原则。
四其他补偿及补助奖励
第十三条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及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3‰每平方米每月确定,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实行产权调换并选择自行过渡的,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的产权建筑面积、分类评估价格的3‰支付,选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安置的,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所调换房屋公告交房之日后,再另外支付三个月。住宅临时安置费最低计算面积为60平方米。
(二)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2元/㎡支付(最低不少于720元/户);实行产权调换并需过渡安置的,按标准给予两次搬迁费。
第十四条停产停业补偿费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第十五条房屋装修装饰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价值参照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装饰装修分类估价报告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迁移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跨学区交通补贴
因房屋搬迁搬家迁移,被征收人子女跨学区就读小学或初中的,给予一次性中小学跨学区交通补贴1000元/人。
第十八条征收奖励与补助、补贴
(一)征收时段奖
⒈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⒉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给予奖励。
(二)征收补助
被征收人有以下情况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户的补助:
⒈经民政部门核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⒉生活困难的孤老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⒊烈属、伤残军人。
(三)在征收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取消第(一)、条的征收时段奖励和第(二)条的征收补助。
五其他
第十九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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