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7-12-18 09:19:49
浙江关于《海盐县枣园路有机更新工程和盐平塘西路(护城河—庆丰路)建设工程项目沿线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海盐县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海盐县枣园路有机更新工程和盐平塘西路(护城河—庆丰路)建设工程项目沿线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
公众如对该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建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反馈。
房屋征收部门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108号(百尺路、枣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原残联办公楼)
联系人:虞惠勤联系电话:86010816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征求意见稿如下:
海盐县枣园路有机更新工程和盐平塘西路(护城河—庆丰路)建设工程项目沿线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5〕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摸底调查情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枣园路有机更新工程和盐平塘西路(护城河—庆丰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及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
(一)东至长宁路、南至长潭路、西至县政府广场东侧边界和环保局东围墙、北至枣园中路以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不含国安局办公楼);
(二)枣园路78号荣昌公寓以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三)东至盐平塘、南至护城河、西至规划中的盐平塘西路、北至庆丰路以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不含企业)。
征收范围内房屋基本情况(以下不含车库等附属物的建筑面积)
(一)征收户数68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6764.81平方米。其中:住宅64户,总建筑面积5959.45平方米;商服4户,总建筑面积805.36平方米。
(二)征收户数10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107.19平方米。
(三)征收户数61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8157.55平方米。其中:私房24户,总建筑面积2510.47平方米;城投公房37户,总建筑面积5647.08平方米(住宅36户,总建筑面积5128.95平方米;商服1户,总建筑面积518.13平方米)。
(一)(二)(三)合计:征收户数139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6029.55平方米。
(四)未经登记建筑私房12户,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未经登记公房5户,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
三、拟实施征收时间
签约期限: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
搬迁期限: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
四、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部门: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不含国安局办公楼、企业)
征收工作组办公地点:武原街道百尺北路108号
(百尺路、枣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原残联办公楼)
联系电话:86010256、86010816。
五、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动产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
七、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价值,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
八、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屋装修、车库以及附属物等的价值,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并给予补偿。
(二)搬迁费
1.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为每户每次1000元,每户按两次计发。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迁移产生的费用,以各运营商公布的迁移费标准为准。
2.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含机器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等费用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等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评估结果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三)临时安置费补助费
1.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月补偿额不足810元的按810元计发;自行车库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按每户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发。
住宅房屋及车库的临时安置费计发期限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为搬迁完毕并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选择货币安置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为6个月。
2.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一次性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3.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计发。
4.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
5.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3元的标准计发。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的临时安置费计发期限为6个月。
(四)货币补偿奖励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登记用途分别给予货币奖励: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车库、装修、附属物等)的30%给予奖励;
2.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15%给予奖励;
3.工业、仓储及其他合法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15%给予奖励。
(五)产权调换奖励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不含车库、装修、附属物等)的20%给予货币奖励。
(六)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办公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5%给予补偿,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300元;工业、仓储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5%给予补偿;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100元。
(七)签约、搬迁奖励费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10000元,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并腾空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10000元。
(八)特殊补助费
对下列特殊情况的被征收人经申请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每户可享受补助10000元;
2.被征收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每户可享受补助10000元;
3.被征收人为18周岁以下孤儿、60周岁以上三无老人、五保户(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有效证书)的,每户可享受补助10000元;
4.被征收人属于因公牺牲军(警)遗属的,并持有因公牺牲军(警)遗属证明书的,每户可享受补助10000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符合上述特殊情况的被征收人可享受相应补助,被征收人的年龄以身份证记载日期为准。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况的,可叠加计算,但每户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特殊补助费申请人及相关单位、个人有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证明、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奖励和“住改非”补助
1.本次征收项目不提供周转用房,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2.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含住宅用地上的车库)的,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同一房屋所有权证多份营业执照按一份认定)并连续经营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满5年的底层房屋,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助20000元。
(十)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四十五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差价。
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由民政部门予以认定。
九、安置房源及期房交付时间
现房:盐平春晓39号楼(高层),共36套。
浅水湾20号、21号、28号楼(多层),共15套。
期房:丽景苑(暂定名,高层)共157套。预期交付时间:2020年11月。
非住宅房屋安置房源:浅水湾8间店面房(现房)。
十、未经登记、改变用途、产权人不明等建筑的认定办法
征收过程中发现未经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建筑、改变登记用途未办理相关手续、产权人不明、房屋或土地性质认定资料不全等情况的建筑,参照《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嘉政办发〔2015〕49号)进行认定处理。
十一、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相关权属证明、使用证明,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五)本方案未详尽事项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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