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2017-09-22 10:38:36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慈溪市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区潮塘江排涝工程(古塘段)(坎墩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收目的
因城区潮塘江排涝工程(古塘段)(坎墩段)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青少年宫路,西至三灶江。具体以慈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总户数5家,分别为:慈溪市中兴机电配件厂、慈溪市坎墩镇中服装针织厂、慈溪市平浪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乾峰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大大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92万平方米,其中非住宅建筑面积约0.56万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0.36万平方米。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2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28号)、《慈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慈政发〔2015〕49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未经登记建筑按有关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处理。
六、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提供产权调换用房(土地),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用房(土地)的差价。
(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办公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工业、仓储用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补偿)的1%补偿。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补偿)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3,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
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补偿)的18%给予补助。
(2)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杭州湾新区除外)房屋的,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发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补偿,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购房发票记载的购房资金)5%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3)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①对1990年4月1日后、2010年10月1日前被征收人改变非住宅房屋的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但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改变用途前后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30%给予经营补助。
②对2010年10月1日后被征收人改变非住宅房屋的房屋用途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临时改变用途并补缴收益金的,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改变用途后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给予经营补助。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改变用途并补缴收益金的,不予补助。
③实施经营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取得与被征收房屋改变后用途相一致的工商执照并按改变后用途连续(含延续)使用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经计算,改变为商业用途的经营补助低于400元/平方米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改变为非商业用途的经营补助低于200元/平方米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④改变用途部分房屋面积根据经营现状结合结构自然间进行核定。
(二)非住宅产权调换方案
1.产权调换差价结算
本项目非住宅产权调换用房(土地)评估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用房(土地)的差价。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补偿)1%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补偿)的1‰增加补偿。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增加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5.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七、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否则,不给予奖励。
八、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
九、征收实施时间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告。
十、其他事项
(一)以上被征收人为符合《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
(二)未尽事宜。本方案未明确的政策,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9月24日。
被征收人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请将书面意见在上述期限内反馈至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落款请注明被征收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附上被征收人身份证、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复印件。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63961393,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联系地址:慈溪市三北大街777号行政服务中心14楼1409室征收管理科;邮编:3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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