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2017-10-27 09:08:52
因实施“柳州市独静路东段北侧部分土地一级整理”项目建设,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柳州市独静路东段北侧部分土地一级整理项目
(二)征收范围:柳州市规划局《关于提供独静路东段北侧部分土地一级整理项目拟选址用地规划情况的复函》(柳规函〔2016〕671)号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三)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60日内
搬迁期限: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当事人
1.征收主体: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柳州市城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城中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柳州市东环路230号居上V8城D座)
4.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六)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的补偿,依据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结果进行相应补偿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货币补偿及补助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规规定,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二)装饰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
1.装饰装修补偿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2.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项目规划红线定点确定的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的3‰/m2/月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支付(最低不少于500元/户)。
(三)停产停业补偿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四)征收奖励与补助
1.征收时段奖
(1)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2)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给予奖励。
2.征收补助。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有以下情况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户的补助:
(1)经民政部门核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生活困难的孤老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3)烈属、伤残军人。
三、其他
本方案自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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