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10-17 11:32:59
现在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并没有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
但是,2010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要求,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在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程度高的地区,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党委和政府组织推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房用地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开展相应的抵押贷款试点,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
之后各地省、市、县级的人民政府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在国家法律没有完全修改之前,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
2013年底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2015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始出台,明确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
稳妥起见,十八届三中全会仅赋予农民住房抵押、担保、转让权能,然而,由此带来房、地权能不统一问题。一些专家曾试图在抵押、流转时,从技术上将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切割,但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地随房走”是基本原则。《指导意见》最终放行了宅基地的抵押、转让。
不过,《指导意见》仅称,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并未单独赋予宅基地抵押权能;并要求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若此,则抵押物处置不能出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叶兴庆曾撰文表示,从长远看,要放宽农民住房财产权转让的受让人范围,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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