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7-10-13 10:31:35
解危搬迁实施办法
为排除全区城镇D级危房安全隐患,改善群众居住环境,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第284号令),参照棚户区改造等政策,按照区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一、置换安置解危搬迁范围、对象及原则
(一)解危搬迁范围
九龙坡区城市规划范围内经鉴定机构鉴定的D级危房。
(二)解危搬迁对象
解危搬迁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户,或具有房屋产权证的公房的直接承租户(统称“被搬迁人”)。解危搬迁以户为单位,一个房屋产权证或一个公房租约证代表一户。
(三)解危搬迁原则
解危搬迁遵循“程序规范、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自愿、应搬必搬”的原则,被搬迁人自愿提出置换安置解危搬迁申请,自愿搬迁率达90%以上(含90%),搬迁人则先行组织实施产权置换安置。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约搬离住户的危房,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危房进行抢险排危。
二、置换安置解危搬迁实施单位
全区城镇D级危房置换安置解危搬迁工作,由区房管局为总牵头单位,辖区镇街为实施单位(统称“搬迁人”)。
三、操作流程
调查摸底→全区城镇D级危房置换安置解危搬迁领导小组确定项目及业主单位→业主单位与搬迁人签订委托合同→原房屋面积测绘及公示→拟定解危搬迁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解危搬迁方案→宣传及申请期→签约期→房屋拆除、抢险排危原则上宣传及申请期为30天,签约期为30天,实际宣传及签约期天数可根据项目体量、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的各项目置换安置解危搬迁方案为准。
四、置换安置解危搬迁办法
(一)安置房置换
1.置换安置方式:由搬迁人按就近原则统一调配提供固定安置房源,被搬迁人以面积对等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并将原房屋交由搬迁人进行拆除,土地由政府收回管理及使用。被搬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置换安置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部分按照安置房增面积购买价进行结算。
2.可置换安置房屋面积:即为原房屋面积加上一定赠送面积后可以置换相等的安置房屋面积。本办法中原房屋面积、赠送面积、额外赠送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可置换安置房屋面积不结算差价。
若原房屋面积小于30㎡,先将原房屋面积补足至30㎡。
可置换安置房屋面积的计算式如下:
(1)原房屋面积≥30㎡:可置换安置房屋面积=原房屋面积+赠送面积9㎡;
(2)原房屋面积<30㎡:可置换安置房屋面积=30㎡+赠送面积9㎡。
(二)安置房增购
因家庭人口等因素需增购一套安置房的,安置房和增购房合计建筑面积超过可置换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增面积购买价结算,并缴纳增购房屋配套设施费。
五、相关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提前搬迁奖: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交房,签订解危搬迁协议的,给予提前搬迁奖30000元/户。
(二)原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10000元/户。
(三)搬家补助费:给予搬家补助1200元/次·户 (共计2次)。
(四)租房补助费:根据原房屋所处地理位置不同,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租房补助费,具体如下:原房屋位于中梁山以西地区,按800元/月·户支付;原房屋位于中梁山地区,按1000元/月·户支付;原房屋位于中梁山以东地区,按1200元/月·户支付。(本办法中:中梁山以东指杨家坪、谢家湾、石坪桥、黄桷坪、石桥铺、渝州路、二郎、九龙镇地区,中梁山指中梁山街道和华岩镇地区,中梁山以西指白市驿镇、西彭镇、铜罐驿镇、陶家镇、走马镇、含谷镇、巴福镇、金凤镇、石板镇地区)
现房安置支付6个月新房装修期租房补助费。期房安置自签订解危搬迁协议并交旧房之日起,至通知接房之日止计算实际临时租房安置月数(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出半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并增加支付6个月的新房装修期租房补助费。
六、设施设备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安置房公摊
(一)被搬迁人原有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附属设施,解危搬迁时不予补偿。被搬迁人在安置房中安装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不另收费。
(二)安置房第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与可置换安置房屋面积相等部分由业主单位承担,超过可置换安置房屋面积建筑面积按80元/㎡由被搬迁人承担。
(三)接房时安置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部分由业主单位承担。
七、公证费用补助标准
因被搬迁人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的,公证费超过600元以外的部分,由搬迁人进行补助,补助部分计入置换安置解危搬迁成本。
八、无证建筑、用做经营的住宅房屋、商业门铺的处理
(一)无证建筑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将未登记(无证)建筑移交给搬迁人拆除的,未登记(无证)建筑按照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残值补助,简易结构为200元/㎡、砖木结构为400元/㎡、砖混结构为600元/㎡。
(二)用做经营的住宅房屋
根据房屋坐落、住宅楼层、实际经营、历史原因等具体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按原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的0.2—0.6倍给予额外赠送面积,原则上对二层及以上用做经营的住宅不给予额外赠送面积。
(三)商业门铺
以价值对等的原则对商业门铺进行货币补偿;或在安置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按价值对等的原则置换住宅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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