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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18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10-09 09:53: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政策,推动全区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宅基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工作,加快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的重要性

对迁出区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进行复垦,适宜耕作的优先用于补充耕地资源,不适宜耕作的要进行生态保护修复,这既是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统一要求,也是我区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大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力度,对易地扶贫搬迁迁出区实施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对于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筹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以及缓解人地矛盾、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拆除旧房工作,确保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搬迁户拆除旧房的积极性,按照拆除旧房后每户奖励不低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由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搬迁户旧房质量、旧宅基地占地面积、复垦价值、拆除旧房时限等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奖励办法(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奖励办法参考方案详见附件)。搬迁户拆除旧房后,各地要及时将奖励资金兑现给搬迁户。

三、强化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拆除旧房工作作为易地扶贫搬迁的关键工作来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拆除旧房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各项目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统筹推进本辖区拆除旧房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抓好有关工作。发展改革(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方案制定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和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增减挂钩的立项和实施;农业、林业、扶贫部门负责指导产业规划和实施监管;其他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合力推进拆除旧房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建档立卡搬迁户拆除旧房的奖励资金,从易地扶贫搬迁人均6万元资金原安排的人均1.2万元征地费中列支。各项目县(市、区)建档立卡搬迁户拆除旧房奖励资金不足部分以及非建档立卡搬迁户拆除旧房的奖励资金,由自治区统一融资垫支;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交易后,再从收益中归还上述所有垫支资金。拆旧复垦经费由项目县(市、区)从自治区每年返还的耕地开垦费中列支解决,切实保障拆旧复垦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尽快组织干部进村入户与搬迁户作面对面宣传,让搬迁户了解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及拆除旧房奖励办法,进一步提高搬迁户拆除旧房的积极性,确保拆除旧房工作顺利开展。

2017年8月14日

附件

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奖励办法参考方案

一、方案一

根据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规定,为有效推动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在搬迁户退出旧房每户奖励2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奖励:

(一)搬迁户自行拆除旧房的,每户增加奖励1万元。

(二)搬迁户在搬迁入住新房后1年内(含1年)完成拆除旧房的,每户增加奖励1万元;超过1年以上拆除旧房的,不增加该项奖励。

(三)搬迁户退出旧宅基地自行实施复垦或恢复生态的,每户增加奖励1万元。

二、方案二

根据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规定,为有效推动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在搬迁户退出旧房每户奖励2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奖励:

(一)搬迁户自行拆除旧房的,每户增加奖励1万元。

(二)搬迁户在搬迁入住新房后1年内(含1年)完成拆除旧房的,每户增加奖励1万元;超过1年以上拆除旧房的,不增加该项奖励。

三、方案三

根据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规定,为有效推动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在搬迁户退出旧房每户奖励2万元的基础上,搬迁户在搬迁入住新房后1年内(含1年)退出旧房的,每户增加奖励1万元;超过1年以上退出旧房的,不增加该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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