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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29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09-28 09:14:0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

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7〕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全面推动广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更加丰富,供给结构更加合理,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总数30%以上。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放宽行业准入。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等便利化登记程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可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直接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推动符合条件的度假村、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场所转型为养老机构。区外资本在我区举办养老机构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支持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新兴养老业态发展。(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市场环境。

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快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办理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自治区民政厅、工商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监管和价格水平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非营利原则区分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和社会服务对象,实行政府补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自治区物价局牵头,民政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支持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兴建的养老设施实施公建民营和公办民营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专门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公建民营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贴政策。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商局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推进养老行业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养老服务企业实行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

整合社区养老服务、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培育一批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支持个人创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嵌入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推行“离家不离亲”的社区养老模式。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整合社会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打造便捷、高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文化厅、体育局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兴建一批农村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加大现有乡镇敬老院改造和管理改革力度,争取将40%的乡镇敬老院逐步转型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结合城镇化发展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着力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均等化,到2020年创建命名30个以上的自治区级养生养老小镇。利用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开展老年人关爱保护和心理咨询等服务。(民政厅牵头,自治区老龄办、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水平。

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资助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统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制定出台广西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规范,推动创建老年人宜居社区,促进养老服务业与房地产业融合发展。(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公安厅、质监局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依托智慧城市网络建设,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设计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智能软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和对外开放。建立全区健康养老大数据和养老服务信息门户网站,为国内外老年人到我区开展异地养老提供服务信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卫生计生委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打通医养结合绿色通道。

推动养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鼓励执业医师、护士、技师等到养老机构多点执业。通过新建、医院转型等方式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与养老相关的医疗机构,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养老医疗机构间的转诊与合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和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医院设立相对独立的养老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到2020年,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设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快搭建我区与其他省(区、市)间的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解决参保人员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失能老人长期护理保障的经济负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民政厅、广西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

围绕老年人衣、食、住、行、医、游和文化娱乐等需要,加快开发康复辅具、健身产品、食品医药、服装服饰等老年产品,建设养老养生公寓、养老旅游度假村等中高端养老生活设施,推广对老年人机体功能康复、慢性病治疗等具有显著效果的民族医药产品和疗法,推进适合老年人的文化艺术作品创作。研发、制造为老年人服务的智能科技产品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为区内医药、康辅器具等健康养老产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流通及消费使用环节提供有效风险保障。(民政厅、科技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发展委、文化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广西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养老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以广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为契机,依托我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生态优势、长寿品牌优势和旅游资源优势,按照“一核四区”的总体布局,大力发展休闲养生健康养老产业、“候鸟式”旅游养老业、老年健康管理服务业、民族特色医药产业、老年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形成养老产业集聚区。深化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异地养老合作机制,积极培育国际性养老服务市场,将养老服务业打造成为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文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加大投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不设上限的意外险产品供给,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服务点延伸至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加强营业网点适老化改造和助老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牵头,自治区民政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加强统筹规划。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加快落实广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规划,分级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产业布局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和区域规划等相互衔接,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护理型养老机构,扩大面向居家社区的养老服务资源,逐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等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全区各市、县(市、区)要将养老领域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可使用划拨建设用地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提供建设用地,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各市、县(市、区)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支持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支持利用闲置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经规划部门批准符合调整规划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用地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置的厂房、学校、疗养院、商业设施、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变更。(国土资源厅牵头,民政厅、财政厅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引导和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增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健康管理、康复治疗技术、康复辅助器具技术等相关专业,开设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护理、老年人保健与营养、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生命伦理学等课程或教学内容,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加大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多层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引进一批健康养老服务领域相关产业先进技术人才。推进院校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技能标准的融通;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养老服务实训基地;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业人员的以奖代补等补贴政策。落实养老服务业从业奖励政策,鼓励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完善养老服务业工作岗位专业人才收入分配和职称晋升激励机制,定期发布工资指导价位。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倡导“互助养老”模式。(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民政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有60%以上投入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实行与养老机构星级、老年人能力等级挂钩的补贴制度,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落实与养老机构有关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以及水电气及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优惠政策。推进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服务。(财政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物价局、老龄办、国税局、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养老服务企业灵活运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等未来收益权融资业务,支持发放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的养老服务业贷款。探索金融机构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非公益资产发放抵(质)押贷款。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服务监管。

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安全的定期检查,依法查处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行为以及养老机构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全区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全区养老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加强动态监管和统计监测。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信息监测、政策宣传和风险揭示。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对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补贴资格,依法追缴已经拨付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民政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老龄办、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行业自律。

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相关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加快制定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标准,推动实施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和入住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民政厅牵头,自治区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营造养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我区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舆论监督,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等社会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民政厅牵头,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老龄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督促落实。

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将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自治区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工作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牵头,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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