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霍邱县政府网站2017-09-28 08:35:30
为进一步规范霍邱县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5〕75号)等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对《霍邱县2017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实施,但此前已经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霍邱县2017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一、房屋的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上房屋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集体土地上房屋
2.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1)搬迁费
①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次7元/㎡标准计算。
②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次10元/㎡标准计算,其中: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次增加8元/㎡标准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或购房券安置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需临时过渡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
(2)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标准计算。
(3)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①商业用房:一类区域内的按每月30元/㎡标准计算;二类区域内的按每月25元/㎡标准计算;其它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按每月20元/㎡标准计算(区类划分见城市规划区内区类划分表)。
②生产用房:按每月15元/㎡标准计算;
③办公(含文、教、卫公益用房)、仓储用房:按每月10元/㎡标准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或购房券安置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属现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4个月;属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24个月。超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住宅用房按原补偿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非住宅用房按原补偿标准1.5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城市规划区外被征收房屋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1.区类划分
一类:经济开发区、长集、马店、范桥、冯井、周集、岔路、宋店、新店、西湖、临淮;
二类:孟集、石店、邵岗、户胡、高塘、龙潭、河口、曹庙、临水;
三类:冯瓴、花园、彭塔、潘集、王截流、白莲、乌龙、夏店、众兴、三流。
2.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1)搬迁费
①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次6元/㎡标准计算。
②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次8元/㎡标准计算,其中: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次增加6元/㎡标准计算。
(2)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标准计算。
(3)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①经营用房:一类区域内的按每月20元/㎡标准计算;二类区域内的按每月15元/㎡标准计算;三类区域内的按每月10元/㎡标准计算;
②生产用房:按每月8元/㎡标准计算;
③办公(含文、教、卫公益用房)、仓储用房:按每月6元/㎡标准计算;
(4)各类附属物、房屋装潢、树木等补偿
参照城市规划区内各类附属物、装潢及树木等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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