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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贵州省住房保障扶贫开发惠农政策(农村危房改造、建房等补助标准)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2017-08-24 09:39:36

现将2017年贵州省住房保障扶贫开发惠农政策整理如下,包括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民族建房补助标准等。

一、农村危房改造(住建部门)

1、享受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属于2008年和2013年农村危房摸底调查时统计在册的户。

(3)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2)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3)已实施过改造的农户。

2、享受标准:

2015年五保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2.23万元、0.85万元、0.7万元;低保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2.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困难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1.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一般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0.83万元、0.7万元、0.65万元。

3、申办流程:

(1)属于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农村危房户的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

(3)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拟补助申请人名单、拟改造方式和拟补助标准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审查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

(4)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成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对象。

4、政策依据: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等。

5、解释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851-85360001。

二、农村危房改造(财政部门)

1、享受对象:

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登记在册的五保户、困难户、低保户、一般户的一、二、三级危房。

2、享受标准:

我省对农危房改造的政府补助标准(分类、分级补助):

(1)五保户一级危房2.23万元/户,二级危房0.85万元/户,三级危房0.7万元/户。

(2)低保户一级危房2.23万元/户。困难户一级危房1.23万元/户。一般户一级危房0.83万元/户。

(3)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0.7万元/户。

(4)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0.65万元/户。

3、申办流程:

危改户申请→基层单位确定具体改造对象→村民组民主评议→张榜公示。

4、政策依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村通〔2015〕163号)。

5、解释部门: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851-86892045。

三、民族建房

1、享受对象:

每年安排资金300万元用于扶持农村少数民族贫困户建房300户。

2、享受标准:

10000元/户。

3、申办流程:

农户向村申请,村逐级申报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

4、政策依据: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少数民族建房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5〕377号)。

5、解释部门:

省民宗委,联系电话0851-86816916。

四、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享受标准:

不征收或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3、解释部门:

省地方税务局;联系电话:0851-85215781。

五、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少数族自治县、少数民族自治州所辖县(市、区)、国家及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出规定用地标准部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因移民搬迁或者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原宅基地损毁,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重新建设自用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耕地占用税,超出规定用地标准部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享受对象:

农村居民。

2、享受标准:

免征或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政策依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10〕19号)第四条。

4、解释部门:

省地方税务局;联系电话:0851-85215781。

说明:以上信息根据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扶贫开发惠农政策汇编》整理,政策运用时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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