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阳市政府网2017-06-15 10:49:28
贵阳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55号)精神,充分发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脱贫攻坚工作水平,确保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共享全面小康社会成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严格按照“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基本原则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稳步推进“两线合一”,确保农村贫困人口“高一格”脱贫。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困难户,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计划生育家庭、单亲家庭、老年人、患重大疾病人员及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按当地低保标准30%的比例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员按当地低保标准40%的比例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其他残疾人员按每月50元标准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开展精准帮扶。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困难户,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返贫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困难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各区(市、县)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予以帮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农委〔扶贫办〕,区〔市、县〕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
(二)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健康扶贫政策衔接。对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低保户参保参合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保参合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的60岁(含)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和重病患者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对其他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困难人口参合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脱贫攻坚规划整合相关资金予以资助。将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低收入困难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个人自付的合规住院费部分,在年度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经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无力承担的,可以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对低保对象中的重点保障户和一般保障户、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大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按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区〔市、县〕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
(三)加强社会救助制度与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衔接。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搬迁到城镇区域的享受迁入地城市低保待遇,搬迁到农村区域的享受迁入地农村低保待遇,易地扶贫搬迁修建或购置的房产不作为纳入迁入地低保的限制条件。迁入地农村敬老院优先为易地扶贫搬迁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迁入地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解决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移民局区,区〔市、县〕政府;责任单位:市农委〔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
(四)加强对象衔接。强化贫困认定,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综合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必要的教育费用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合理评定家庭贫困程度。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强化对象衔接,区(市、县)民政部门以同级扶贫部门提供的脱贫名单为依据,加大农村低保对象脱贫情况核查,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按程序有序退出低保;区(市、县)扶贫部门以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低保对象名单为依据,对有劳动能力的实施精准帮扶实现脱贫。强化信息公开,乡(镇、社区)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低收入困难户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农委〔扶贫办〕,区〔市、县〕政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阳调查队,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
(五)加强动态管理。乡(镇、社区)要会同村(居)每年12月至次年3月,对辖区内农村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经济收入等开展入户核查,对拟纳入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困难户建档立卡范围的对象经村(居)民主评议、乡(镇、社区)审核后,按程序报区(市、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审批;同时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将变化情况报区(市、县)级民政、扶贫部门。按照省级确定的低保标准档次确定并公布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结合大扶贫战略行动要求,紧扣高一格稳步推进“两线合一”的有效落实。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按照省级或市有关部门统一启动联动调整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农委〔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区〔市、县〕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阳调查队,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县)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纳入本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市、区(市、县)两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对衔接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会同农村工作、财政、统计、发展改革、残联等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农村工作(扶贫)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落实扶贫开发政策并配合做好衔接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并及时提供低保标准、扶贫标准制定和调整所需的相关数据;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相关物价信息;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并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困难户中残疾人重点帮扶工作。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农委〔扶贫办〕,区〔市、县〕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国家统计局贵阳调查队,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
(二)强化信息管理。各区(市、县)要及时将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困难户的详细信息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和重点保障户与扶贫“两无”贫困人口要实现统一,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与贫困人口扶贫低保户要有效衔接。区(市、县)级残联要与同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共享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信息。区(市、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分别进行台账数据比对,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每年3月,区(市、县)级民政、扶贫和残联部门要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和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工作开展一次比对,切实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切实摸清建档立卡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贫困情况。(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农委〔扶贫办〕、市残联;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
(三)强化工作保障。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强化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区(市、县)要在乡(镇、社区)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确保配备2名以上低保工作人员。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基层工作队伍,加强培训、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衔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区(市、县)相关部门要多渠道、多角度宣传两项制度的政策内容、功能定位和取得成效,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支持、参与、拥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扶贫办〕、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
各区(市、县)要及时修订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方案、细化衔接步骤和措施,尽快报市民政局、市农委(扶贫办)备案。
2017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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