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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黄岩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黄岩区人民政府2017-09-28 09:00:34

黄岩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区土地征收与出让办公室起草的《黄岩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黄岩区人民政府(www.zjhy.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法制办(区政府大楼702室),联系电话兼传真:84120251,邮箱:hyfzb704@163.com。

黄岩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黄岩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岩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的征收补偿活动。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置换和土地置换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选定补偿方式。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的补偿金额。

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补偿总金额的10%计算。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的,可以选择置换多层工业厂房或商办(住)用房。

(一)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多层工业厂房的,须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生产项目。

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的补偿金额。被征收人置换取得的多层工业厂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

被征收人可按补偿金额置换相等价值的多层工业厂房,由于规划不可分割造成置换厂房的价值超过补偿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差价。被征收人也可以置换价值少于补偿金额的多层工业厂房,少于补偿金额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补偿总金额的10%计算。置换期限为签订置换协议后3年,期间不提供周转用房,逾期未置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支付,直到置换完毕止。

(二)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商办(住)用房的,根据被征收人合法土地使用权类型,分为出让和划拨二类。

出让土地按照1亩土地使用权置换同地段(区片)180平方米出让性质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每层面积相同的一至三层)或商业用房、住宅用房(其中商业占三分之一以下),或者按照1亩土地使用权置换同地段(区片)220平方米划拨性质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每层面积相同的一至三层)或商业用房、住宅用房(其中商业占三分之一以下)。

划拨土地按照1亩土地使用权置换同地段(区片)160平方米出让性质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每层面积相同的一至三层)或商业用房、住宅用房(其中商业占三分之一以下),或者按照1亩土地使用权置换同地段(区片)200平方米划拨性质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每层面积相同的一至三层)或商业用房、住宅用房(其中商业占三分之一以下)。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另外评估确定,置换取得的房产不再支付建设费用,因规划不可分割超过置换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及搬迁费,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被征收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的补偿总金额15%计算。置换房屋的置换期限为签订置换协议后3年,期间不支付临时过渡费,逾期未置换的按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支付,直到置换完毕止。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土地置换的,须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生产项目;置换取得的土地厂房建成后,须达到所从事行业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用地控制指标。

(一)征收出让土地上的房屋

根据被征收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1︰1.5比例的面积,在工业规划区内置换出让的工业用地(置换面积少于5亩的,不予置换)。被征收人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格为所在区片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00%;置换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为所在区片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60%。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另外评估确定。

(二)征收划拨土地上的房屋

根据被征收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1︰1.5比例的面积,在工业规划区内置换出让类型的工业用地(置换面积少于5亩的,不予置换)。被征收人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格为所在区片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50%。置换取得土地的价格为所在区片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60%。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另外评估确定。

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室内装修装饰等补偿总金额的10%计算。

第八条 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九条 征收部门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参照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所在区片类似工业用途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并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预测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比准价格。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最终补偿金额,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另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参照《黄岩区工业用途房屋征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预评估比准价格表》(附件1),结合房屋成新进行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等附属设施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参照《黄岩区工业用途房屋征收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预评估比准价格表》(附件2)进行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条 被征收人接到通知后,按时配合征收丈量评估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奖励;按时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奖励。逾期签订征收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的奖励一律取消,相关期限以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以上基准地价是指《台州市区基准地价》中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

第十二条 以上“合法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屋凭证记载的属于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面积。

以上“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批准文件中属于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包括道路、绿化等带征用地面积。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实际使用的未经批准用地面积,按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补偿。

第十四条 选择土地置换补偿的被征收人,确因生产需要增加用地面积的,其增加部分土地,实行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工业用途房屋,须在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房屋征收。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合法批准的国有工业用地上没有合法房屋的补偿和征收采矿、仓储用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区政府原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黄岩区工业用途房屋征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预评估比准价格表

说明:1.以上价格仅指全新建筑物(构筑物)的价格,不含土地使用权的价格。

2.钢结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7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米加0.15系数;其他层高超过4.5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米加0.18系数。

附件2:

黄岩区工业用途房屋征收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预评估比准价格表

说明:

1.具体年折旧率,根据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使用与保养情况,由评估机构按实修正,修正后残值不低于30%;如装修设备已毁坏报废,不作估价。

2.本表所列各项单价为综合预评估比准价格(含人工费、辅助材料费等)。在评估操作中,如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材料特殊或本表未涉及的项目,由评估机构按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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