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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吴江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吴江区政府网站2016-09-18 08:56:34

9月14日,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吴江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在“中国吴江”政府官网发正式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吴江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共计13条内容。与苏州市区“8.11”楼市新政不同,吴江正式确认无“限购”。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吴江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吴政发〔2016〕96号

吴江开发区(同里镇)、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太湖新城(松陵镇)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公司),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吴江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日

《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吴江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19号)文件精神,针对当前我区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现就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土地市场供应。根据近年来我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今后三年区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每年确定为150公顷左右。对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供需状况作适时调整。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不低于70%),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把握供地节奏,适度控制供地批次,增加单批次土地供应量;强化供后管理,及时通报开发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督促开发商及时开发建设,严肃查处违约行为。

二、调整土地供应条件。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首付款比例,竞买保证金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以上,首付款由现行的50%提高到60%或以上。同时,在地块成交之日起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成交金额1亿元以内(含1亿元)二个月内付清;成交金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内(含3亿元)五个月内付清;成交金额3亿元以上6亿元以内(含6亿元)八个月内付清金;成交金额6亿元以上一年内付清。

三、引导土地出让理性竞价。根据出让地块情况对部分地块设定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的所有项目,土地竞得人全额缴纳出让金期限调整如下:成交金额1亿元以内(含1亿元)一个月内付清;成交金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内(含3亿元)四个月内付清;成交金额3亿元以上6亿元以内(含6亿元)七个月内付清金;成交金额6亿元以上十个月内付清。逾期支付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同时,提高项目预售条件: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不含市场指导价)的,工程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10%(不含10%)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
四、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开发预售管理,限制拆零申领项目工程建设和预售许可,太湖新城(松陵镇)和吴江开发区(同里镇)2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规模不得低于2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项目规模小于20000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和汾湖高新区(黎里镇)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规模不得低于1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项目规模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强化商品房价格管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应当一次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同一批次房屋间价格不得调剂使用。同一批次不同类型房屋价格可以区别定价。下一批次备案预售价格不宜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的6%。

六、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首付款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等情况加强实质性审核,严格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的业务准入,审慎开展业务合作。对存在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停止新发放开发项目贷款、中止叙做相关中介撮合的二手房贷款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对银行机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把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计算方式,统一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利率从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调整为按首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八、加快推进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加快引导推进我区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根据我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要全面调查,摸清底数,按照合法依规、技术可行、功能合理、均衡布局、市场稳定、试点示范的原则,分类施策,通过税收、信贷手段,促进市场销售;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可以通过调整开发用途转为住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的项目,要按照程序申报并积极推进。适度调整商业用房供应结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调整规划条件、土地用途等,引导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形成有效供给。商业地产中的未开发土地,原规划产品与市场现实需求脱节,企业有意愿调整原规划方案的,应予支持。

九、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通过加大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改善居住条件。通过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租房需求。通过提高租赁补贴,引导居民由买房需求向租房需求转变。

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机构规模化经营住房租赁,对年出租达到300(含300)套以上,不同档次规模化经营的租赁企业,属地政府应分别给予适当的补贴。商业办公用房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改建为住房租赁。

十一、加快规划建设人才公寓。各地应全面清理已建和在建定销安置房源,将满足征收安置需要后的剩余房源,一部分用于人才公寓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区域人才市场情况,加快集中规划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出租;同时,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也可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货币补贴,鼓励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

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管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合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监管,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加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联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健全市场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非理性竞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向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参与吴江土地市场拍卖资格。

十三、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报道和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新闻单位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政策执行时间,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统一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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