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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2017年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长治市人民政府2017-06-23 09:04:46

城区、郊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和省住房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长治市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即国有土地上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的集中连片平房和简易楼房。

二、工作目标

按照“精准识别、分类施策、整体拆除、成片改造”的总要求,采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缩短过渡期,减少周转费。2017年底前完成市直部门所属棚户区改造任务,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主城区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安置模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模式:

(一)政府搭建平台安置。政府搭建交易平台,为被征收人选购普通商品房提供帮助,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棚户区所属单位的主管部门,用于被征收人选购普通商品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租赁公租房或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直接货币补偿安置。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棚户区所属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再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分户认定标准

一房多证按一户认定,多房一证按一户认定,多房多证且同属一人按一户认定。

五、安置补偿

(一)产权认定及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参照同地段或相邻区域普通商品房时点价格确定。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的,房屋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主,以《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辅进行认定,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公产住宅房屋的,按照每平方米744元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完全产权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已购买部分产权房屋的,未购买部分按照每平方米744元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完全产权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房屋补贴

被征收人实有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以下标准补贴至60平方米:被征收人实有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50至6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附属设施补偿按照《长治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附着物补偿指导价》及《长治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执行(详见附件)。

(三)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实有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6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实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搬迁补助费。

(四)过渡补助

被征收人实有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过渡补助按每月450元计算;超过30平方米的,过渡补助按被征收实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过渡补助按6个月计算,一次付清。

 

(五)税收房贷政策

货币补偿的棚户区居民,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货币补偿用于新购置房屋,且购置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价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对超出的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棚户区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货币化安置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房,最低首付30%。

(六)征收奖励

1.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3万元。

2.交房奖。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回房屋的,每户奖励2万元。

3.片区奖。以被征收人实际居住情况划定单位片区,在征收期限内,片区内所有被征收户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回房屋的,每户再奖励5万元。

逾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签订协议未交房的不予奖励。

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楼可享受每户10平方米的面积奖励。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统一领导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主城区建设改造指挥部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市住建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政策指导、规划制订、监督检查、协调融资等工作。市经信、商务等棚户区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棚户区改造,城区、郊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主城区范围内除市直部门所属棚户区外的棚户区改造。市经信、商务等棚户区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测量)机构对所属棚户区进行评估(测量),市财政评审中心负责对评估(测量)结果进行整体评审,明确征迁数量,确定补偿资金,进行整体打包。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房产、环保、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提高服务效能。市房产服务中心要积极储备安置房源,建立库存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房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优惠价房源。鼓励社会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通过公开存量房源、房价、户型等信息,以优惠价格吸引棚改货币化安置居民购买现有库存普通商品住房。

(三)加强资金保障。按照“省级统贷、分级购买”和“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市住建局是棚户区改造的购买主体,市财政局是棚户区改造的融资主体,市级融资平台是棚户区改造的承接主体,负责棚户区改造融资事宜;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主城区范围内所涉本辖区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融资事宜;市经信、商务等棚户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融资过程中所需的各类手续。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文件执行。

(四)严格土地收储。市经信、商务等棚户区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拆除所属棚户区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垃圾清运等费用先由市财政垫付,待土地供应时计入地价成本。所涉土地由市国土部门无偿收回使用权,并纳入土地储备库,依据城市规划适时供应。供应前的土地管理由棚户区所属主管部门及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严肃考核问责。市政府制定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筹措资金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拆迁进度缓慢、安置群众滞后等问题突出的部门负责人将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改造任务的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进行问责。

七、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获得出让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执行。

附件:1.《长治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附着物补偿指导价》

2.《长治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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