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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仓市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的通知太政发〔2017〕54号

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07-05 09:00:20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江苏太仓市住房保障体系,保障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省住建厅《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工作的意见》(苏建房保〔2014〕671号)和《太仓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太政发〔2008〕7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购房补贴是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本市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本市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二手房)用于自住时发放的购房货币补贴。购房补贴属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保障形式。

第三条购房补贴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政府购房补贴:

1.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居民户口满5年;

2.系无房户(含非居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人均收入为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以政府当年公布的住房保障收入线为准;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4.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房补贴:

1.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曾经购买过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政府按原价回购的除外),或享受过单位房改购房补贴;

2.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已享受公房更新转换货币补偿、优惠购买公房;

3.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已享受城乡一体化拆迁安置(货币补偿、宅基地、商品房等安置方式);

4.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及已婚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合并计算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住房保障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含非居住房);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因继承、受赠、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但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他住房;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宅基地;

8.申请人离婚未满5年;

9.申请人单身未满35周岁;

10.申请人到达退休年龄后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

11.其他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租住公房或公租房的,申请家庭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公租房,方可享受购房补贴。

第五条购房补贴申请审核流程:

申请购房补贴应明确一名家庭已婚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受理:由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的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社区内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户籍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审核汇总后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三)联审: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人口户籍情况由市公安局审核认定;经济收入情况由市民政局审核认定;住房情况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审核期限为30个工作日。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太仓日报》等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第六条取得购房补贴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住房保障购房补贴资格证明》。保障家庭应在规定期限内购房,申请家庭在按规定时间未办妥购房相关手续的,视作弃权处理,《住房保障购房补贴资格证明》自动失效。

第七条“申请人”购买住房的范围为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所购住房房产面积(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

所购住房实行共有产权,产权份额以保障家庭出资与政府购房补贴额确定,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八条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50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70平方米。实际购房面积小于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

第九条购房补贴计算:购房补贴总额为购房补贴标准与住房保障面积之积。无房家庭购房补贴面积按全额计算。有私房的按扣除私房建筑面积后的差额计算。

第十条政府购房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的50%左右,具体补贴标准每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建部门共同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所购房屋主房单价的确认: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主房交易价格为准;存量房(二手房)以纳税评估价格提供的主房评估价为准。

第十一条直系亲属之间发生权属转移的不得领取购房补贴。直系亲属是指夫妻双方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关系。

购房补贴不得作为所购房屋的首付款。

第十二条“申请人”购房后,自行承担所购房屋的维护管理、税费、维修基金等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申请人”享受政府补贴购买的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申请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必须在购房合同中加注“政府购房补贴××万元”的条款。根据政府补贴与个人出资比例明确共有份额。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时,根据共有份额办理共有,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持证人为申请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作为共有人。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解除买卖(交易)合同或者因“申请人”家庭原因导致房屋转让方提出解除买卖(交易)合同的,政府不承担买卖(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任何违约责任,已经发放的购房补贴,应全额退还政府。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住房购房贷款担保房屋抵押登记时,不再另行办理政府产权面积同意抵押登记的手续。贷款额度应控制在“申请人”拥有的产权份额的价值范围内。政府不承担个人贷款的还款责任。

保障性住房不得设定除保障性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第十五条“申请人”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后,所购买的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以房屋登记日期为准),若确因“申请人”家庭自身原因如离婚析产、继承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个人产权部分可依法转移,房屋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或全额退还政府购房补贴,所购买住房的产权性质变更为一般存量住房。购房后超过五年上市交易的,必须退还政府产权面积相应的房屋价格资金(房屋上市交易总价×政府产权份额百分比)。

享受过购房补贴的保障家庭所有成员,不得再次申请任一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住房保障对象采用隐瞒、虚报、谎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房补贴的,责令限期退回政府购房补贴,并在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购房补贴。

第十七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市住建局和相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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