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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63号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06-19 17:41:21

日前,山西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为避免形成闲置土地,山西省将建立批而未用土地指标回收制度,土地闲置率高的市、县要相应扣减新增用地指标。

山西省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积极拓展用地空间,有力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然而,一些地方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土地批后监管不力问题,形成了大量批而未用土地,亟待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为深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深化推进我省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保障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土地批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提速增效、加强监管、节约利用的工作思路,突出问题导向,构建土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实施年度供地计划、农转用征收、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等各环节动态监测管理,努力实现市、县前5年批准征收土地的(不包括起算年)平均供地率不低于65%,全省前5年批准征收土地的平均供地率不低于70%,闲置土地认定后一年内处置率(除涉案外)达到100%。

二、构建土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

(一)建立土地批后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土地批后监管主体责任,负责领导和督促本行政区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土地供应、供后土地开发利用跟踪监管,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方案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征收和补偿发放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善各项征地手续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避免规划滞后造成土地无法供应;负责对建设项目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审批,以及对已竣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及时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单位要积极主动申请办理各类土地手续,主动向有关部门申报开竣工情况,主动按时缴纳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

(二)加快和规范土地征收供应工作。

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工作时限。市、县人民政府要规范土地供应前期工作,确保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抓紧进行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30日内研究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并作出决定。要求听证的,应在30日内举行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在作出决定的30日内完成修改。征地补偿、安置存在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存在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加快和规范建设用地规划选址、许可和规划条件出具。城市批次用地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函请出具规划条件的60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属于划拨土地的,在报件齐全、资料完备情况下,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抓紧制定土地供应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供地程序实施供地。位于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外的单独选址项目,需要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市、县城乡规划部门接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函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需要出具规划条件进行函复。确实无法出具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作为规划指标进行供地。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条件的,可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适当延长。

(三)建立批而未用土地指标回收制度。

征地批复文件已满2年未实施征收、或未满2年但当地人民政府已决定不实施征收,仍保持批准用地前现状的,可以申请撤销原批准文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建设用地现状。现状未发生改变的,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撤销原批准文件申请,逐级申请原批准机关撤销原用地批复。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原批准机关同意撤销建设用地的批复意见,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撤回建设用地备案信息,下发同意撤销原批准文件的批复。收回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指标,当地可优先使用,节余指标由省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批复的1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补充耕地指标解挂、规划指标调整等工作。已完成土地征收原项目不再实施的,要及时调整用途,城市规划部门要抓紧制定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安排供地。

(四)强化土地供后动态监测机制。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土地批后监管数据库。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月上报土地征收、供应、开发利用以及闲置土地处置进展数据,省国土资源厅及时进行汇总和分析,按季度通报批而未用土地处置进展情况,对各市供地率、疑似闲置率等情况进行排名,督促各地认真开展工作,全面提升土地批后监管水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平台为依托,充分发挥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第一线作用,加强土地开发利用日常巡查工作,避免形成闲置土地。对认定的闲置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尽快完成处置工作。

(五)建立土地批后监管约束机制。

要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工作考核管理,不依法履行批而未用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前5年供地率未能达到65%的市、县,除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外,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对闲置率(前5年疑似闲置土地与闲置待处置土地面积之和/前5年土地供应面积)超过5%的市、县,将根据闲置土地面积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

三、加快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

市、县要全面清理“十二五”以来批而未用土地,制定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积极完善已用未供土地手续。

“十二五”期间,我省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有16万亩土地未办理供地手续。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太原铁路局及各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完善已批准征收土地工程项目的土地供应手续。不按规定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该单位的其他项目用地报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有关管理部门。通过清理整治和完善各类项目用地手续,2017年底前,各市、县“十二五”期间已批准征收土地的平均供地率要达到70%以上。

(二)认真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各地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内疑似闲置的宗地,要在3个月内完成认定工作,确认为闲置土地(除涉案查封外)的,认定之日起1年内要处置到位。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2016年例行督查时发现我省有455宗(其中,涉案查封38宗)闲置土地、共2.3万亩。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7年7月底前除涉案查封外的417宗闲置土地全部处置完毕。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紧密结合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各级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规范约束用地企业,实行闲置土地责任主体异常名录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土地批后监管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成立批而未用土地处置领导机构,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土地批后监管、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要明确办理条件,积极指导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做好土地供应工作。城乡规划部门对因城市规划调整原因导致的批而未供土地,要逐宗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相关规划审批,为消化批而未用土地创造良好条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为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高效办理相关手续。

(二)强化检查,督促落实。

各地要认真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开展的土地例行督察和专项检查工作,积极整改督查发现的土地批后监管和批而未用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成督导组,严格检查督促市、县落实土地批后监管和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情况,按照“两随机、一公开”要求,强化土地审批事后监督管理,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工作人员,公开通报检查结果。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平台,多渠道宣传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清理批而未用土地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开闲置土地信息,及时更新工作进展情况,直至闲置土地处置完毕。要通过积极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用地、科学用地、节约用地意识,营造珍惜土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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