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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110号

来源: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2016-08-10 09:39:0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6〕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推进我省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全省农业发展及资源利用水平,加快构建我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四化同步”推进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廉洁和安全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工业理念发展农业,依托我省粮食、畜牧、果业、杂粮、蔬菜、中药材、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八大农业特色产业,加快构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带动全省农业农村转型升级、农民增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农为本,把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融合模式;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坚持改革创新,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发融合发展活力;坚持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与新农村建设相协调,引导农村产业集聚发展。

(三)主要目标。

从201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通过创新发展、示范带动,到2020年,全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农业特色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

二、发展多种类型农村产业融合方式

(一)与新型城镇化联动,推进产城融合。

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引导晋北、晋南、晋东南城镇群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同步发展,将培育农产品加工等特色小城镇、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列入城镇化建设内容,有序调整农村农业产业布局,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发挥产业融合对人口和城镇建设的带动作用,在全省形成一批以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休闲旅游为主导产业的特色小城镇和县域经济,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内部融合。

积极推进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调整,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调整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结构,为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奠定基础。稳定小麦面积,调减籽粒玉米面积,发展青贮玉米,增加杂粮、道地中药材、露地特色蔬菜面积;大力发展草牧业,重点发展燕麦草、苜蓿等多种饲草作物;扩大粮改饲试点,力争将朔州市所辖县全部纳入国家试点县支持范围;实施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工程,在全省养殖重点县推进种养结合一体化,提高规模化养殖比重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在全省培育一批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发展的农业内部融合型示范点。(省农业厅牵头)

(三)加快农产品加工转化,推进产业链延伸融合。

支持农业向后延伸和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生活服务业向农业延伸,形成上下游紧密协作的产业链。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政策。鼓励开展代耕代种代收、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对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相关费用给予补贴或者减免。鼓励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强与省内外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交流合作,搭建农产品加工业科企对接平台,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附加值。(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配合)

(四)鼓励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培育林业龙头企业。

依据区域特色,引导合作社成员开展标准化、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推动区域特色经济林产业集群向龙头企业集聚。在全省林业资源独特的地区组织申报“地理标志林产品”,鼓励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拳头产品,培育地方品牌,发展“林字号”精深加工企业。鼓励退耕还林地区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鼓励省直林区与企业联合开发,充分挖掘可开发的野生、半野生动植物资源,形成具有生态品质的森林食品产业。加大对涉林企业资金扶持和贷款贴息的力度。积极探索推进建立林业贷款、林权抵押和林业担保风险补助金制度,拓宽林业融合发展融资渠道。(省林业厅牵头)

(五)完善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商贸带动融合。

推进农村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加快建设一批冷链物流集散中心、综合性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配中心。畅通我省夏秋蔬菜“北菜南运”跨区域渠道,大力推进大宗鲜活农产品产销区的大型批发市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建设30个优势产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在水果、蔬菜、杂粮等农业主产区,培育建设一批产地田头市场,加快产地加工配送、包装仓储、预冷保鲜、检验检测、废弃物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区域农产品集散中心。健全农产品产销衔接体系,推广农超、农企、农社等形式的产销对接,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开设农产品直销车,发展直供直销,带动产地农产品发展和品牌建设。(省商务厅牵头,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供销社配合)

(六)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推进功能拓展融合。

鼓励各地充分挖掘农业和本地文化、旅游等资源的功能互补,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乡村手工艺等产业深度融合,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成为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

——在全省扶持一批休闲农业示范园区。积极创建全省乡村旅游模范景区,扶持一批生态环境优、发展势头好、带动示范能力强的乡村旅游景区。建设乡村旅游网、公共信息数据库及电子商务系统,推进智慧乡村旅游。引导社会资金购买、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和特色旅游村的村组干部培训工作。在具有旅游资源的贫困地区开展景村共建发展模式,推动乡村旅游富民工程。(省旅游局牵头)

——提高农业领域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水平,在传统农业中引入创意种植、科普教育、情景体验、家庭农艺等文化消费项目;大力实施“一地一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深入开展“乡村文化记忆工程”,在全省评选认定一批特色文化产业县(市、区)、乡(镇)、村,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特色文化品牌,以文化消费助推农业发展。(省文化厅牵头)

——鼓励各地建设城郊森林步道、森林氧吧等示范基地,打造集森林康养、森林景观、森林科普为一体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康养基地;发展以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庄园为中心的生态旅游景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生态和休闲为一体的旅游产业。(省林业厅牵头)

——各地要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纳入“十三五”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扶持发展。重点支持发展一批休闲旅游业合作社。着力改善休闲旅游重点村基础服务设施。建立和完善休闲农业服务体系,重点打造“互联网+休闲农业”模式,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推介活动。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带动我省休闲农业规范有序发展。(各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配合)

(七)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推进新技术渗透融合。

——加快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实施“互联网+农业”。“十三五”期间,在运城、太原、晋中、长治等地,选择种植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园区、奶牛存栏头数达到2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生猪万头以上的养殖场建设一批物联网示范基地,促进全省农业生产过程的精准智能管理。大力推动高科技在农业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各市、各部门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改进监测统计、分析预警、信息发布等手段,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体系。(省农业厅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

——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完善农村电商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力争2年内实现全省县级农村电商运营中心全覆盖,主要行政村电商服务点覆盖率达到80%以上,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逐步形成多层次、宽领域、覆盖面广、服务功能全面的农村电商服务体系。鼓励青年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开展电商创业。推动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电子商务。力争到2017年,全省200个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实现网上销售;发展1000个以电子商务为主要营销手段的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全省拥有“三品一标”的农业经营主体基本实现电子商务应用全覆盖。(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牵头,省供销社配合)

三、培养多元化农村产业融合主体

(一)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基础作用。

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出台我省扶持建设家庭农(牧)场的意见,鼓励家庭农(牧)场开展农产品直销。扶持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推出一批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政策。开展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土地流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省农业厅牵头,省经信委、省供销社配合)

(二)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培育壮大一批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其延伸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标准化的原料生产基地;支持骨干龙头企业在全省范围高起点、高标准布局建设一批种、养、加以及市场物流相配套的全产业链项目;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体系,扩大农产品营销网络;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农垦土地等资源优势,大力推进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养殖示范场建设,推进垦地合作共建,示范带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举办龙头企业家高端培训,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水平。(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牵头)

(三)发挥供销社综合服务优势。

围绕我省“一县一业、一村一品”总体发展布局,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等出资方式,与农民共同组建土地流转、农机、消费、公共服务、资金互助等服务型合作社,补齐我省合作社短板。启动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工程”,加快供销社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依托山西供销“农芯乐”电商平台,积极建设县级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商服务站。启动实施供销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努力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生产性服务及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养老幼教、老人日间照料生活性综合服务,提升供销社综合服务水平。(省供销社牵头)

(四)支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鼓励行业协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承接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将质量检测、信用评估等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发挥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在行业管理、制订行业标准、收集行业信息、协调行业价格、举办各类培训、对外交流、加强企业管理等方面开展工作,协助职能部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加强产业链整合和供应链管理。鼓励农业科技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农业产业技术联盟,支持产业技术联盟承担重大农业科技项目,鼓励联盟成员共同研发、共享技术成果,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省农业厅牵头)

(五)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优化农村市场环境,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利用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同等对待。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要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等配合)

四、建立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

(一)创新发展订单农业。

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发展订单农业,扶持和规范龙头企业与新型经营主体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使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开展农资供应、技术指导、市场信息、产品营销、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产品产销合作,建立技术开发、生产标准和质量追溯体系,设立共同营销基金,打造联合品牌,实现利益共享。(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牵头)

(二)鼓励发展股份合作。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6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7年扫尾完善。在城中村、城郊村和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开展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探索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基准地价,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探索形成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配合)

(三)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

鼓励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工商企业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引导工商企业发挥自身优势,辐射带动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完善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与利益联结机制相挂钩。(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配合)

(四)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制定和推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引导规范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依法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建立完善基层合同指导服务机构和合同帮农机制,实行合同可追溯管理。加强土地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监督,提高合同签订、履约率防控交易风险,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契约意识。建立健全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合同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鼓励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办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牵头)

五、完善多渠道农村产业融合服务

(一)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

充分、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公司+农户等多种形式的贷款模式,增加农业信贷投入。支持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机构县域网点布局,加快农村地区“金融综合服务站”建设,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依法合规在试点地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支持设立省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开展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涉农企业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进一步完善贷款利率差别化定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给予适当贷款利率优惠,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省商务厅、各涉农金融机构配合)

(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把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的重要手段。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财政资金补贴范围,鼓励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拓农业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产品,因地制宜推进地方特色优势农业保险,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逐步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推进农户信用体系建设,与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合作,拓宽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范围,探索开办涉农金融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山西保监局、山西银监局牵头,省财政厅、各涉农金融单位配合)

(三)强化土地支撑。

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各设区市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设施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完善土地确权、交易、评估以及信贷风险补偿等配套机制。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四)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

组建山西农业职业教育集团,深入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和“山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十三五”期间,全省每年培训新型职业农民10万人。继续组织实施好“山西省青年农场主计划”和“大学生返乡创业行动”。鼓励涉农专业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允许和鼓励农业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农村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加大农业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各类农业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支持农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制约产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发农产品加工贮藏、分级包装等新技术。(省农业厅牵头,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五)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条件。

实施《山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4—2020年)》,确保到2020年全省高标准农田达到1900万亩。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土地整理等项目资金,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标准粮田和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提升耕地质量。进一步加大对农田水利、饮水安全、水土治理等方面的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产业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和运行能力。积极推动民生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工程运行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技术等方面对民生水利产业的扶持力度,列专项资金扶持“四荒”治理开发户;对于国家和省水土保持重点项目中的水保林、经济林栽植,规模较小的淤滩地整治等项目,可以直补到户,优先由承包户进行治理“四荒”地。(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牵头)

(六)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依托吕梁山核桃、红枣、苹果、梨等优质干鲜果为主的百万亩经济林提质增效工程、太行山道地中药材和杂粮产业,北部贫困地区草牧业和优质杂粮产业,支持贫困县以片区开发和企业产业扶贫为载体,综合推进基地建设、加工转化和市场销售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点环节。鼓励支持省属企业、省内外知名企业通过产业延伸、协作配套、产业转移,将劳动密集型产业企业向贫困地区转移,开展多种形式的产业扶贫。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把一定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纳入产业融合发展链条,为其提供必要的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及服务。建立金融扶贫精准服务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为贫困户提供免担保、免抵押的扶贫小额信贷。发展扶贫小额信贷保险、农业种养业保险项目,对贫困户保证保险费予以补助。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机制,具备条件的扶贫资金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明确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省扶贫开发办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资委、各涉农金融机构配合)

六、健全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机制

(一)开展试点示范。

按要求积极申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项目。坚持以特色产业规模经营为切入点,以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区建设为支撑,大力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在全省择优创建20个各具特色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引领示范带动我省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的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全省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涉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倾斜;创新政府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研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产业融合领域。(省财政厅牵头)

(三)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扩展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在现有白酒等11种农产品生产已纳入范围的基础上,将棉花初加工、棉纺织业、谷物磨制、生物发电、农产品批发零售也纳入核定扣除范围。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推动银税合作,实现纳税信用与银行授信衔接,解决农村企业无抵押融资难的问题。(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

(四)落实地方责任。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分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创新和完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储备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探索融合发展模式,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库,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创造条件,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产业融合项目集聚。(各市人民政府牵头)

(五)强化部门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每年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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