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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山西落户政策: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28号

山西落户政策: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28号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2017-05-23 11:42:01

4月20日,从山西省政府获悉,《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出台。“十三五”期间,山西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要提高1.2个百分点以上。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将提高到4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根据《山西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晋发〔2015〕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和《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2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各地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各地创造典型经验。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省级层面加强与中央部委的对接沟通,强化部门间政策制定实施衔接,推动发改、财政、户籍、土地、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合力。同时,强化监督指导,推动各地政府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生根。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2个百分点以上。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4%,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四)认真贯彻落实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鼓励太原、大同两市结合实际进一步放宽市辖区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省公安厅牵头)

(五)全面放开四类人员落户限制。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在我省城镇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省公安厅牵头)

(六)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省公安厅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七)合理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省对县级均衡性转移支付要适当考虑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按照居住证持有人数和相关标准测算县级政府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在确保财政困难县(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的基础上,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标准收支缺口较大县(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省财政厅牵头)

(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中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较好的市、县及中小城镇给予奖励。各市、县要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省财政厅牵头)

(九)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按照证监会统一安排部署,依法合规做好我省辖区债券市场监管工作。(山西证监局牵头)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省级财政在分配新增政府债券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区)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倾斜。(省财政厅牵头)

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覆盖全省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务体系和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快推进以县域为主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健全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农经发〔2014〕13号)的要求,有序推进潞城市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确保2017年完成改革试点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建立农户“三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省农业厅牵头)

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权能及实现形式,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十二)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将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专院校毕业生等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打通库存商品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配租。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农业转移人口在当地购买商品住房的,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购房补贴。扩大农业转移人口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放宽贷款发放条件,支持其在城镇贷款购房。加快发展县城水、电、气、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吸引农民进城居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照《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四)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程序纳入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省民政厅牵头)

(十五)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与当地学生平等对待和免试就近原则,简化优化入学手续,满足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的基本需要,确保在学校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中对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一视同仁,不得向进城落户农民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学籍转接和管理工作,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转学升学等提供便捷服务。(省教育厅牵头)

(十六)推动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及《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鼓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督促各市加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法制办、省公安厅牵头)

四、强化监测检查

(十七)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国家统计局安排,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建立健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各地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全省各地统计公报。(省统计局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十八)强化专项检查。对各地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九)强化政策效果。对“晋政发〔2015〕2号”和“晋政发〔2016〕26号”等省政府相关配套政策落实任务,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省审计厅牵头)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抓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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