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2017-03-27 09:36:06
为了更好地恢复历史风貌,打造特色街区,根据古子城保护提升方案要求,需要对酒坊巷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2017年3月9日《金华日报》第二版。
征收范围内房屋共377户,建筑面积约3.8万平方米。
二、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30天,具体签约时间在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三、补偿方式
(一)征收住宅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征收非住宅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四、补偿及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各项补偿、补助、奖励等计算补偿金额。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房屋属于住宅的,可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用于产权调换房源
①柳湖花园(位于江北迎宾大道以西,玉泉路以南),40套住宅,现房,建筑面积7203.92㎡,国有划拨土地。
②世纪花园(位于新狮派出所南侧,金罗路以西),48套住宅,现房,建筑面积4835㎡,国有出让土地。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搬迁费的补偿
(1)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搬家费按每户18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4元计算搬家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家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2次补助。
2.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2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计算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的,按6个月装修周转期计算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每月少于600元的,按每月600元计算。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计算。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1.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
(1)被征收房屋安装水“一户一表”的,凭市自来水总公司出具的证明,每户补助700元。
(2)被征收房屋安装电“一户一表”的,凭供电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补助:
1999年6月30日前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助700元;
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9日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助620元;
2000年6月10日后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助240元。
(3)电话、电话加装宽带、宽带移机补助费
电话移机每门补助108元;
电话加装宽带移机每门补助108元;
宽带移机每条补助108元。
被征收人属于企、事业单位的,电话移机每门补助158元;电话加装宽带移机每门补助258元;宽带迁移每条补助178元。
(4)有线电视移机补助费
有线电视移机补助费每户补助50元。
(5)空调移机补助费
柜机每台补助340元;挂机每台补助210元。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助800元。
(7)电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助210元。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助价格。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拆装补助费,按一次补助;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补助。
2.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
(1)房屋评估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每户奖励5000元,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后予以支付。
(2)房屋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给予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给予奖励。超过房屋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法院强制执行不予奖励。
②房屋为住宅,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补偿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需在金华市本级范围购买一手新建商品住宅的,被征收人可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面值为115%的购房券(即赠送15%的购房补贴)。
购房券用于购房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内,按购房价值同比例补贴。凭报送交易所备案的购房合同,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购房券面值支付给销售方。当购房券面值多于购房款时,其多余部分由被征收人扣除赠送购房补贴后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当购房券面值少于购房款时,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给销售方。购房券仅限于本人和直系亲属使用。被征收人持有的购房券不得套取现金和购置非住宅房屋。
在金华市本级范围以外购房、中途放弃购房、逾期不购房的,不得使用购房券,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支付给被征收人。
五、土地收益金收取相关规定
(一)土地收益金收取范围。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被征收人没有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以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部门认定的该宗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为准):
1.被征收房屋中,直管公房、企事业单位自管用房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
2.被征收人使用行政划拨或出让土地并自行改变原用途,按改变后用途确定补偿标准的。
(二)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
1.直管公房、企事业单位自管用房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并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按出让评估的市场价与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
2.改变批准用途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按实际用途的出让市场价与原用途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
3.改变出让用途使用出让土地的,按实际用途与原批准用途的出让市场价差额收取土地收益金。
六、契税优惠相关规定
(一)房屋实施征收后,被征收人无论是选择货币安置还是选择产权调换,新购置或产权调换房屋成交价格未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免征契税。
(二)对超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被征收人已购置房屋并缴纳契税的,并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己经购买商品房的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由征收部门退还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同部分的契税。
(四)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被征收人已签订购买期房合同未缴纳契税,并未享受第(三)款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第(一)、(二)款规定办理。
(五)征收部门购买商品房用于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的,征收部门缴纳购买契税后办理过户手续。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按第(一)、(二)款规定办理。
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城市规划区内有其它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规定支付差价。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住房建设和民政部门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给予确认。
八、子女就学相关规定
被征收人凭本区块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部门审核证明,在5年内可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也可在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若系临时过渡住所,按现行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规定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九、其它事项
(一)过渡方式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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