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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兰溪市桃花坞区块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兰溪市人民政府2017-08-18 09:15:0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及《兰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桃花坞区块棚户区(旧城区)实施改造。

二、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桃花坞社区及费龙口村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以2017年5月22日市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住户总数:3722户,其中个人私有房产2120户,直管公房租户1306 户,单位自管房296户(涉及单位58家),总建筑面积约26万平方米。以上户数及建筑面积不含未经产权登记建筑。

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60天,具体签约起止时间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工业、仓储等其他用地房屋原则上只作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根据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用房(储藏室、阁楼等)价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货币补偿奖励

征收住宅与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用房价值)的20%给予奖励。装饰装修及附属用房评估价值无货币补偿奖励。法院强制执行的,取消货币补偿奖励。

3.购房补助(房票)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愿将货币补偿资金(含房屋价值的补偿及各类补助奖励)置换成房票,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二手商品住宅或经审核公布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新建商品房(含商业用房)的,给予房屋主体评估价值10%的房票补助,逾期未使用房票的取消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结算时购房补助按实际购房资金10%计算。

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征收部门与商品房销售企业结算时按5%的折扣率结算,商品房销售企业让利的5%部分,由征收部门全额返还给被征收人。购买二手商品住宅的,结算时无5%的让利返还。

房票仅限被征收人本人及直系亲属使用。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结算时被征收人与开发商凭经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纳税凭证、不动产证书)一起到征收实施单位结算;购买二手商品住宅的,被征收人凭房屋买卖合同、纳税凭证、不动产证书到征收实施单位结算。

4.选择货币补偿的无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优惠价调换比例未完全调足时,未调足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1.住宅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源。

产权调换房约1588套,其中

现房(332套):①莲花路安居苑36号-2幢共37套,多层住宅,户型五种,分别为79㎡左右4套,82㎡左右3套,84.59㎡19套、100.52㎡6套、122.46㎡5套;

②凯旋路113号城北安居苑共162套,高层建筑,户型78㎡12套,82㎡109套,86㎡3套,89㎡38套;

③黄湓新居14套,高层建筑,户型:55.42㎡;

④排岭新村16套,高层建筑,户型:50.06㎡;

⑤溪西鸿业新城花苑共103套,多层、高层建筑,户型75㎡—128㎡。

期房(约1256套):①下金新村6号、14号楼共68套,高层建筑,户型约61㎡(2018年3月可交付)。

②盛世闲庭西侧地块约788套(交付期限约3年),多层、高层建筑,户型45㎡左右约292套,55㎡左右约68套,65㎡左右约224套,90㎡左右约204套。

其他新推出的地块: 溪西嘉星上尚城南侧地块、溪西上方村地块、黄大仙路五号地块、枣树村凯旋路南侧地块、马公滩扬子江路东侧地块户型暂定110㎡左右、130㎡左右,套数约410套,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交付期限约3年)。

(2)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差价结算。

选择高层产权调换房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30%以内按优惠价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选择多层产权调换房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20%以内按优惠价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选择现房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一次性结清差价;

选择期房的,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用于与产权调换房价值结算差价,其他所有各类补助奖励先予支付。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大于产权调换房价值的,征收部门付清差价。产权调换房价值大于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交付房屋时,被征收人再补足房屋差价。

(3)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需要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征收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不足700元/月的,按700元/月计)。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费。

选择下金新村期房产权调换的,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时间段计算临时安置费,另给6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其他地段期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自搬迁之月起按24个月计算,另给6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超过24个月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超出时间的临时安置费按标准的双倍支付。

2.商业用房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源:

现房:溪西鸿业新城花苑共35套,户型68㎡左右1套,110㎡—230㎡左右32套,400㎡左右2套。

期房:溪西嘉星上尚城南侧地块、溪西上方村地块、黄大仙路五号地块、枣树村凯旋路南侧地块、盛世闲庭西侧地块、马公滩扬子江路东侧地块,套数约100套(交付期限约3年)。

(2)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差价结算。

被征收房屋面积100%以内按优惠价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的差价。

(3)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需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5元计(不足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计)。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自搬迁之月起按24个月计算,另给6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超过24个月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超出时间的临时安置费按标准的双倍支付。

3.产权调换房的选房顺序在签约后通过抽签的办法确定。

五、其它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费补助

征收住宅、商业用房的,搬迁费按每户2000元计,建筑面积超出8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增加搬迁费。征收单位、企业、工业用地房屋的,搬迁费按每单位5000元计,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费超过5000元的,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补偿。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上述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三)水、电、空调移机补助

1.被征收房屋安装水、电“一户一表”的,水表按700元/每户,电表按240元/每户补助。

2.迁移补助费:固定电话108元/每户,宽带100元/每户,数字电视100元/每户。

3.空调移机补助费:柜机300元/每台,挂机180元/每台;中央空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太阳能热水器拆装按500元/每台补助。

以上1-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算。

(四)征收评估、签约、腾空奖励

1.房屋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的,每户奖励5000元。

2.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实行如下奖励:

在签约期限的第1-30天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35000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本期限签约奖励封顶最高59000元;

在签约期限的第31-50天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25000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给予每平方米150元奖励,本期限签约奖励封顶最高43000元;

在签约期限的第51-60天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0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本期限签约奖励封顶最高32000元;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提前腾空房屋、交付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及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每户奖励10000元,超过规定期限腾空房屋的不予奖励。

4.评估签约腾空奖励计算时,住宅、商业用房的被征收户,一本房产证为一户,储藏室、架空层、阁楼等附属用房不能单独成户。工业、仓储等其他用地上的房屋一宗土地为一户。

(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约的,从签约之日起至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签约率达80%)之日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每日万分之一的奖励。

六、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按照房屋产权登记记载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确定。房屋产权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中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三)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按《兰溪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补偿办法》认定处理。

在原居住的公房、私房边上扩建的建筑,认定为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无评估签约腾空奖励。

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记载有“如国家建设需要无偿、无条件拆除”的特殊规定的,是否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需重新认定。

七、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及对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二)对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符合房改政策的公房承租人的处理政策

公房承租人(租住直管住宅公房或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房屋后,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兰溪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及公房管理部门、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符合房改政策的予以办理房改购房手续。

九、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承租户的处理

(一)直管公房承租户,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补偿安置。

(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承租户,由单位自行处理。属职工福利性用房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参照直管公房相关政策处理。

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家庭有其它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规定支付差价。

(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在2016年11月户籍改革前具有本市城镇居民(非农)户口,在桃花坞棚户区改造征收红线范围内有私有房产;

2.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小于45㎡;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兰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的80%以下;

4.申请人(家庭)无机动车车辆(含无当年过户的车辆,摩托车除外),无营业房(店铺、摊位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家庭资产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十一、契税减免政策

(一)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或新购置的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免收契税。

(二)对桃花坞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公布至签订补偿协议期间购买二手住房、商品房的被征收人,按期签约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如未缴纳契税,给予减免相当于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的契税,已缴纳契税的,凭补偿协议和房屋买卖协议、契税凭证及不动产登记证书由征收实施单位退回相当于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的契税。

十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

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含)以上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的,征收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

十三、其他

1.被征收房屋如有抵押、查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被征收人子女入学房屋认定时,凭补偿协议可选择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或者自行购置的商品房(已取得房产证)进行认定。

3.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单位房屋的征收补偿另行统一处理。

4.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另行处置。

十四、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阅读: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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