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2017-10-19 16:20:17
浙江电子信息大楼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浙江电子信息大楼”项目建设的需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浙江电子信息大楼”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实施“浙江电子信息大楼”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房屋基本情况
(一)下城区天水街道。
(二)四至范围:东至中山北路,南至体育场路,西至浙江省电信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北至杭州公交电车公司(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三)具体门牌号码:安定里1至11号(连号)、13号,体育场路336号、340号、346号,中山北路449号、451号、455号、457号、471号、473号、475号、477号(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6]109号)等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原则
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补偿原则
依法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三)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杜绝暗箱操作。
五、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杭州市下城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天水街道办事处
六、房屋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及房屋用途
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及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具体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的确定:被征收人应当从报名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自行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如无法通过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随机选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四)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对被征收人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款如下:
(1)被征收房屋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由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单价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
①搬家补助费:按照杭政函〔2016〕10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每户1400元发放1次。
②迁移费:电话移机158元、有线电视330元、宽带网迁装300元、空调移机300元、峰谷电300元、水表(一户一表)100元,其他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4)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按照杭政函〔2016〕10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市区一级地段每月55元/平方米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按48平方米计算)计算,一次性发放12个月。
(5)补助
①货币补贴
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20%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贴。
②自行过渡优惠补贴
按每月17元/平方米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按48平方米计算)的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自行过渡优惠补贴。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异地(非同类地段)住宅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异地(非同类地段)住宅房屋,安置房为西文西苑、西文北苑、西文东苑、西文南苑、灯塔豪园、三塘人家、北景园枫丹苑等。安置选房的总体原则为:被征收人在签约通告规定的签约开始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视作第一批同时签约,在公证机构公证下通过抽号方式随机产生选房序号。被征收人在签约通告规定的签约开始5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视作第二批签约,选房序号在第一批签约的被征收人之后根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安置时被征收人按选房序号和选房办法规定在符合扩面政策的相应房源中选房。房屋征收部门在发布安置通告时,公布具体安置房源和选房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如下:
(1)被征收房屋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由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单价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
①搬家补助费: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照杭政函〔2016〕10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每户1400元标准发放1次,安置时再发放1次(如杭州市人民政府调整搬家补助费标准的,按新的标准执行)。
②迁移费:电话移机158元、有线电视330元、宽带网迁装300元、空调移机300元、峰谷电300元、水表(一户一表)100元,其他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4)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月起24个月内。
临时安置费标准按照杭政函〔2016〕10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市区一级地段每月55元/平方米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按48平方米计算)计算。如在过渡期限内杭州市人民政府调整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按新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至发布安置通告后6个月止。每年预发一次12个月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对被征收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周转用房的,征收部门提供下城区范围内的临时过渡用房,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5)补助
过渡期间按每月17元/平方米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按48平方米计算)的标准增发自行过渡优惠补助。
产权调换异地(非同类地段)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及结算:
(1)安置房产权置换建筑面积为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除以安置房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产权置换建筑面积与保底安置建筑面积48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免于资金结算。置换优惠:被征收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用房时,安置用房按评估价值9折进行置换。被征收人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该项置换优惠。
(2)高层安置补贴: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该部分建筑面积按910元/平方米结算。
(3)增加高层补贴优惠: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该部分建筑面积按910元/平方米结算。被征收人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该项优惠。
(4)优惠扩面:在房源允许的前提下,根据申请每户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到48平方米的按48平方米计算)30%的扩面优惠,该部分建筑面积按安置房评估价值的30%结算;未享受足上述30%的扩面优惠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助。被征收人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该项优惠。
(5)安置房其他超出上述产权置换建筑面积、高层安置补贴建筑面积、增加高层安置补贴建筑面积和优惠扩面建筑面积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安置房评估价值结算。
3、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同类地段住宅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同类地段住宅房屋。安置选房的总体原则:被征收人在签约通告规定的签约开始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视作第一批同时签约,在公证机构公证下通过抽号方式随机产生选房序号。被征收人在签约通告规定的签约开始5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视作第二批签约,选房序号在第一批签约的被征收人之后根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安置时被征收人按选房序号和选房办法规定在符合扩面政策的相应房源中选房。房屋征收部门在发布安置通告时,公布具体安置房源和选房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如下:
(1)被征收房屋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由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单价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
①搬家补助费: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照杭政函〔2016〕10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每户1400元标准发放1次,安置时再发放1次(如杭州市人民政府调整搬家补助费标准的,按新的标准执行)。
②迁移费:电话移机158元、有线电视330元、宽带网迁装300元、空调移机300元、峰谷电300元、水表(一户一表)100元,其他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4)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月起36个月内。
临时安置费标准按照杭政函〔2016〕10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市区一级地段每月55元/平方米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按48平方米计算)计算。如在过渡期限内杭州市人民政府调整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按新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至发布安置通告后6个月止。每年预发一次12个月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对被征收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周转用房的,征收部门提供下城区范围内的临时过渡用房,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5)补助
过渡期间按每月17元/平方米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按48平方米计算)的标准增发自行过渡优惠补助。
产权调换同类地段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及结算:
(1)安置房产权置换建筑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享受保底安置, 产权置换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48平方米产权置换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除上述产权调换差价外还需按135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和朝向进行资金结算。
(2)高层安置补贴: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该部分建筑面积按135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和朝向进行资金结算。
(3)增加高层补贴优惠: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的安置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按135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和朝向进行资金结算。被征收人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该项优惠。
(4)优惠扩面:在房源允许的前提下,根据申请每户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扩面优惠,该部分面积按安置房评估价值的80%结算。被征收人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该项优惠。
(5)安置房其他超出上述产权置换建筑面积、高层安置补贴建筑面积、增加高层安置补贴建筑面积和优惠扩面建筑面积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安置房评估价值结算。
4、住宅公房承租人未参加房改的房屋补偿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房管部门直管或单位自管的住宅公房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异地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屋由公房承租人向被征收人承租。
5、“住改非”房屋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经营的,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凭据,按照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适当补助,其中:沿体育场路或中山北路一楼用于商业经营的,按一楼合法经营面积住宅(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的20%进行补助;其他用于商业经营的,按合法经营面积住宅(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的5%进行补助;其他用于办公等非商业经营的,按合法经营面积住宅(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的1%进行补助。
(五)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1、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对被征收人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款如下: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
由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杭政函[2015]125号文件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金额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一定比例计算,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的6%、5%;也可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时期的临时安置费计算,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20个月、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4)一次性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①搬迁费:按照杭政函〔2016〕10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支付。
②临时安置费:按照杭政函〔2016〕10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市区一级地段的标准(综合用房每月107元/平方米,商业用房每月197元/平方米)一次性发放4个月。
(5)补助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2%给予补助。
2、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具体房源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被征收人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顺序选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非住宅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与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款相同。
七、房屋的征收奖励
(一)住宅房屋的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如下奖励:
1、签约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5%的奖励;被征收人超过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交房的,每超过1个月扣减该项奖励的5%,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2、争先奖:被征收人在签约通告规定的签约开始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逾期签约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3、货币补偿奖:被征收人签订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的22%给予奖励,并增发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异地安置奖:被征收人签订产权调换异地(非同类地段)住宅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如下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8%给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3%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超过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交房的,每超过1个月扣减该项奖励的5%,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八、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止。
九、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未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处理办法
(一)被征收人超出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将根据本方案规定扣减奖励和补助。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且房屋征收部门已经提供承租房屋的,公房承租人应立即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报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作出限期腾退决定。承租人在腾退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腾退的,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告知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项目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将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有多本房屋共有权证的)计为1户。
(三)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交清水电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四)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交付房屋,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提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六)现场办公地点:中山北路473号
联系电话:85133066,85233066 联系人:杨先生
十二、未尽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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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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