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农业局2017-03-15 13:51:15
2017年,全省农业政策法规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和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省委、省政府贯彻纲要《实施方案》为重点,完善机制、创新思路、精准施策、务实进取,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法治农业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为实现江苏“两聚一高”目标及现代农业建设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积极开展农业政策调研
1.组织开展“三农”政策调研。组织协调各设区市及省管县,研究拟定“三农”工作政策调研选题和调研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调研进度跟踪监督,强化研究成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工作落实和实际问题的解决。
2.实施重大农业政策理论储备。深刻领会把握中央和省重大农业政策精髓,用新发展理念深入研究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绿色生态发展以及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等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加强对农业农村热点难点问题的分析研判,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
3.推进农业政策调研成果转化。拓宽调研成果转化渠道,把优秀的调研论文或成果以专刊或专报等形式上报,供省委、省政府领导科学、精准决策参考。加强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会同省农研中心编辑出版《江苏农业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2016》调研成果。年底,召开全省农业政策调研成果经验交流会。
二、深入推进农业“放管服”制度改革
4.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各项举措。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要求,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部、省取消和委托下放的农业行政审批事项,认真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实现行政权力清单标准化。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5.打造高效便民政务服务网。继续开展“红旗窗口”、“文明窗口”示范创建活动,年内树立“十佳农业行政审批示范窗口”标杆。健全审批、监督、服务运行机制,深入推进“互联网+审批”服务模式,加快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创新服务方式,优化网上审批流程,推进实体窗口与网上服务融合发展,让办事群众有更强的获得感。
6.加强工作督查与信息交流。认真落实《江苏省农业行政审批绩效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全省农业行政审批绩效考核管理工作规范。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采取组织观摩、异地互查和典型示范等方式,开展农业行政审批工作监督检查活动,促进系统行政审批工作检查与考评常态化。年内举办一期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培训班。
三、加快构建农业信用管理新机制
7.提升农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完善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强化信用信息“双公示”及信用产品的应用。推进信息应用、全过程监管和联合惩戒。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浓郁氛围。
8.深入开展信用建设示范试点。扩大县级地区试点范围,滚动实施。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新一轮信用管理项目应用试点,探索形成县级地区农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与发展路径。二季度,召开全省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加强各地工作交流与业务培训,部署推进面上重点工作的开展。
四、扎实开展农业立法普法工作
9.完善农业法规体系。协助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及委相关处室(单位)认真做好《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相关工作。做好《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出台后的释法宣传。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制度。
10.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大力推进农业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创新手段,完善制度,巩固与法律顾问单位互动协作,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智囊团”作用。年内开展市县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督察。适时召开农业系统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座谈会。
11.强化农业法治宣传教育。坚持领导带头,认真落实学法计划和内容,不断创新学法方式。深入开展农业法律进乡村、进企业等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充分发挥新媒体、新平台等载体宣传服务功能,打造农业普法工作“品牌”,扩大宣传影响力。强化法治思维和能力建设,加强对新颁法律法规的学习。年内举办一期全省农业系统法制机构人员培训班。
五、强化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12.规范行政履职行为。要抓住关键环节,探索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对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统一法制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和相关安排,依法取得职业资格。
13.强化行政履职监督。强化“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意识,细化行政办事流程,建立履职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法制机构做好督促检查工作。推进监督公开,提升监督水平。
1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完善农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强化行政复议法定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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