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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国土厅2016-12-22 08:53:26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6〕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拆后土地利用,强化土地要素保障能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拆后土地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因地制宜拓展利用途径

各地要切实树立“大利用”观念,遵循“即拆即清,应耕则耕、应绿则绿、应建则建”的原则,因地制宜,分门别类,规范拆后土地管理,拓展拆后土地利用途径,把拆违复垦、拆违还路、拆违治脏、拆违改造、拆违增绿、拆违添景等有机结合,将拆建、拆改、复耕、复绿、复原(恢复原有状态及使用功能),以及经批准临时建设和使用等一并纳入拆后土地利用范围,确保拆后土地及时有效利用。

二、注重拆改结合加快整体开发

各地在编制拆后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时,要加强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美丽乡村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的融合,把拆后土地利用与周边地块整体开发、与当前亟需建设项目用地等相结合,推动拆、改、用有效对接。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近期可开发建设的拆后土地,各地要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对涉及新增用地的,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合理安排拆后土地短期利用

对于近期无法确定利用方向或项目一时难以实施的,根据区域环境和现有条件,综合考虑近、远期规划和利益关系,采取建设停车场、体育运动设施、休闲广场、公园绿化、街道景观等功能性、公益性项目等方式进行充分利用,防止土地闲置。对拆后土地用于临时建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制订。

四、统筹使用农村集体拆后土地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拆后土地,在妥善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产权和利益关系基础上,可依照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用于农村村民建房、村级留用地开发、村集体企业(工业企业、标准厂房乡村旅游、民宿等)建设等,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积极性。

五、支持农村零星土地整治利用

对农村零星的拆后土地,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的,可按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纳入土地整治,通过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化零为整”进行综合利用,也可以复垦为耕地,经验收后用于“占补平衡”。

六、做好规划局部修改

拆后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对符合城乡规划和长远发展方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在县域内跨乡镇进行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和乡级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在不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规划修改调整加以利用。

七、完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

1.对违法用地地上建( 构)筑物已拆除到位的,可以认定为违法用地行为已消除,不再进行违法用地查处确认。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并处罚款方式处置的违法用地,在罚款已执行到位、没收地上建(构)筑物已依法处置到位后,可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对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规定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可由原土地使用者回购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并办理出让手续。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

2.2009年12月31日前确已实施建设的但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土地类别未确定为建设用地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应证据并报经政府批准认定后,按建设用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3.拆后土地利用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对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基层政府已按用地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履行了征地程序,签订了用地协议,并补偿安置到位,且报批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未提出过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已经依法处理完毕的,可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八、建立拆后土地利用激励政策

1.对“三改一拆”土地利用涉及开发方式、供地手续办理、协议出让、利益分配等政策的,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有关规定执行。

2.建立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挂钩机制。“三改一拆”拆后土地政府重新供应的纳入挂钩范围,原则上按照存量与增量3:1 比例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额度。各地要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发现有错报、虚报的,双倍扣减对应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九、实行拆后土地利用精细化管理

各地要充分运用“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违法用地建筑拆除与拆后土地利用对应关系,做到可比对、可统计、可分析,同时实行在线监督、销号管理,确保数据真实、更新及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当地“三改一拆”办实现数据共享,实时掌握拆后土地利用规划、开发方式、时序安排等情况,及时办理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复垦等相关手续。

十、健全共同责任机制

各地要加强对拆后土地统一管理,按照“一地一策”的要求,细化落实责任主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财政、经信、规划、建设、农业、交通、监察等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凝聚工作合力,防止出现拆后土地垃圾清理不及时、土地利用不落实,甚至新的违法用地等行为,积极引导共同推进拆后土地利用政策落地、工作到位。

本通知提出的政策意见仅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三改一拆”项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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