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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02-04 16:05:24

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有效解决划定不实、补划不足、非法占用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补划、矿业权设置、生态退耕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衔接等问题,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为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其中,对2017年6月30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前,将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用地错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划定不实问题类型处理,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对2017年7月1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后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党员活动室、设施农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确实难以恢复的,经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州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后,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对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村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用地面积不超过当地宅基地标准的,经依法严肃处理后,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已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或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经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种植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应调出永久基本农田。以上调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应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

对2017年7月1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后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超标准建房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和省将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提取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非法占用等疑似图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疑似图斑开展实地核查,其中重点对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没有实地核实举证的疑似图斑进行实地核查,建立问题清单,经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州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由两部门联合上报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层层把关,确保核实整改质量和进度。

二、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规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管理

为切实加强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要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临时用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对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必须对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复垦保障措施进行论证(编制要求详见附件),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备案。临时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到期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土地使用者在期满一年内按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恢复原状并通过验收。各地要积极通过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可能减少临时用地对耕作层的破坏。州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通过日常巡查、卫片执法检查等手段,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造成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行为从严进行处理。

(二)处理好永久基本农田与矿业权设置关系

1.战略性矿产。矿业权申请人依法申请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地质勘查需临时用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属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在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申请采矿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采取露天方式开采的,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采取地下方式开采的,其井口及地面设施等建设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要求;地下开采区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的,应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中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重叠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评估意见,经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

2.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依法申请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可申请新设矿业权。

3.已设矿业权管理。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管,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开采方式、转让变更、变更(增列)勘查开采矿种等登记手续,其中:采取露天方式开采的在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时需扣除永久基本农田。申请变更(增列)勘查开采矿种时,应同时符合变更(增列)勘查开采矿种的其他规定,涉及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不含增列勘查开采矿种)为非战略性矿产的,应按新设矿业权处理;涉及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非战略性矿产变更(含增列)为战略性矿产的,按战略性矿产的相关规定办理。已设矿业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或扩大矿区范围时,扩大部分或原登记勘查开采范围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按新设矿业权处理。已取得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管理规定执行。

矿业权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得批准新设矿业权,不得批准新的建设用地,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矿山建设与开采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设施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用地是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耕地保护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及设施农业的认定,严格设施农用地范围,强化设施农用地的备案管理,督促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义务。各地应加强设施农用地备案实施跟踪。设施农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规模化粮食种植涉及的晾晒、烘干、农资和大型农机具临时堆放等用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州(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要求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并及时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和“农地农用”原则,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防止设施农用地“非农化”。

三、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要素,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统筹协调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的衔接,确保“三区三线”落地落实和科学管控。对位于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禁止人为活动区域的永久基本农田应逐步退出。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漠化和石漠化耕地、移民搬迁后确实难以继续耕种的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结合生态退耕工作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水利、林草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切实推进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退耕项目的验收工作,落实具体退耕地块和面积并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为国务院据实核减全省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提供基础支撑。

四、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

(一)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既能进一步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又能提高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查报批效率。各地应将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其他质量较好、与已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的耕地优先划入储备区。储备区内耕地在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前按一般耕地管理和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和土地综合整治、农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新增耕地情况,结合土地年度变更调查和当地未来一定时期内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建设等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需要,适时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进行更新补充。

(二)做好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工作

为切实解决乡村耕地碎片化、空间布局无序化、土地资源利用低效化、生态质量退化等问题,各地应按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以乡(镇)或多个村为单元,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多措并举,积极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开展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按照“总体稳定、布局优化、严格管控”的要求,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方案,逐级上报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一并实施,按规定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方案实施完成后,由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经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五、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动态更新机制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将进一步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健全数据库更新和共享机制,建立多渠道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信息获取方式,实现永久基本农田动态更新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预审通过省级审查后应及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更新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相关信息,并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六、加大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执法力度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永久基本农田执法主体责任,将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作为执法查处重点,严肃查处。对发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相互通报,共同采取措施,尽快消除违法状态,涉及到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权机关追责问责。加强执法与自然资源督察的统筹和协调,执法机构对自然资源督察发现的违法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落实整改。对主观故意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或发现问题不报告、不查处、不整改的突出问题直接作为重大典型案件,由上级有关机构挂牌督办或直接立案查处,实行责任倒查并适时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如有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云南 省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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