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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莱芜市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办法(附解读)

来源:莱芜市房产管理局2016-12-13 09:09:54

莱芜市房管局了解到,随着农民进城购房补贴5万政策的实施,政府又将补贴的范围扩大到“莱芜市棚改安置购房补贴5万政策”的范围上。莱芜市制定并印发了《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办法》以下为政策全文:

第一条  为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3号)、省住建厅、财政厅等13部门《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5〕23号)、《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莱政办发〔2016〕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是指列入2016、2017年度中央或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改项目,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选购商品住房(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别墅、商业及办公用房除外)的,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

第三条 棚改居民所购商品住房应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房源房屋。房源应为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已竣工并经综合验收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现房。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定,并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站(http://www.lwfdc.gov.cn/)上公布。

第四条 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以“莱芜市棚改居民购房券”(以下简称购房券)形式发放,每张购房券抵奖励资金5万元,符合条件的棚改居民购房时用于充抵房价款。

第五条  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配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资金的筹集及拨付工作。

第七条  棚改居民登录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站下载或到市房地产交易大厅住房保障窗口领取并填写《莱芜市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申请审批表》,同时向市房地产交易大厅住房保障窗口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协议等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其发放购房券,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布。

第八条  棚改居民持购房券,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房源选购住房,与开发企业结清扣除购房奖励5万元后的剩余房款后,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棚改居民应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网签合同送交市房地产交易大厅住房保障窗口。

第九条  棚改居民所购住房在办理产权证后,开发企业凭购房券和房屋产权登记证明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结算奖励资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与开发企业结清奖励资金。

第十条 自取得购房券起6个月内,棚改居民未选购住房并进行商品房网签的,购房券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 领取购房券的申请人,因其他原因不能结清剩余房款或决定退房的,应与开发企业共同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退回购房券,购房奖励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享受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的棚改居民不得重复享受农民进城购房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对违反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有权对棚改居民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管委会)可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解读:

近日,市房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莱芜市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办法》,莱芜市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房的也将获得每户5万元奖励。下面就这一购房新政进行解读。

一、申请条件

本办法所称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是指列入2016、2017年度中央或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改项目,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主在市场上选购商品住房(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别墅、商业及办公用房除外)的,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棚改居民登录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站下载或到市房地产交易大厅住房保障窗口领取并填写《莱芜市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奖励申请审批表》,同时向市房地产交易大厅住房保障窗口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协议等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其发放购房券,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布。

三、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申请——发放购房券并公示名单——选购房源——使用购房券——结算补贴款。

四、政策起止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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