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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石狮市政府2016-11-25 17:53:07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石狮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石狮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泉州市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采取如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已排除或经过一段时间可排除,且土地使用者有继续开发建设意向和能力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如涉及规划依法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指标的,还应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指标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二)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不能够排除的,由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协议有偿收回土地,收回价格原则上按市场评估价为上限,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与用地单位协商。

(三)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不能排除但土地使用者有继续开发意愿或能力的,或因规划依法调整造成闲置的,如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可由市政府按规定给予土地使用者置换用地。

二、对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采取如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一年,但不足两年未动工开发(未约定动工开发期限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算),且未经市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由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督促按规定动工建设。

(二)对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未约定动工开发期限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算),且未经市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由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届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须收回的,由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我市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此本实施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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