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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

来源:绵阳市人民政府2016-03-15 14:27: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盘活绵阳市闲置土地,加快闲置土地处置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并结合绵阳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限期处置完毕

闲置土地处置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和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闲置土地处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建专门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领导,所有的闲置土地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在2010年底前处置完毕。

二、坚持以用为先,依法分类处置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因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出让方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置闲置土地应按照“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集约使用”的原则依法进行,可根据土地闲置的不同情况、类别,分别采取无偿收回、限期开发、政府收购储备等多种方式处置。

(一)无偿收回。依照《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闲置时间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限期开发。闲置时间两年以下的土地,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1、对房地产和其他经营性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符合新一轮城市规划,闲置时间不满1年的,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因自身原因闲置时间超过1年但不满2年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对既有自身原因又有政府或相关部门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其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与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的闲置责任比重相对应。

2、按城市规划现仍属工业用地性质的闲置土地,如土地使用权人有项目有资金实力能在2010年底前开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或引进他人开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绵阳城市规划的工业项目,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业投资强度的,免征土地闲置费限期动工开发。

3、工矿仓储等工业性质用途的闲置土地,根据城市规划需改变成商服、居住等土地用途,土地出让合同上明确订立因规划调整必须收回土地的,按合同执行。

(三)政府储备收购。对开发企业确因种种原因不能开发建设的土地,经协商可由政府收购储备,采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协议,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禁新的闲置

推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严格土地出让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管,采取专项督查的方式限期解决因城市规划或征地搬迁补偿安置等方面导致的闲置土地问题。超过2010年底尚未动工开发或未接受处置的闲置土地,依法从新(按新政策)从高(按高限)处理,该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增值价款的必须坚决征收,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坚决收回。

四、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处置实效

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停止对其供地,停止对其办理闲置土地涉及的土地审批、登记手续,城建、规划、房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停止办理与闲置土地相关的规划、商品房预售许可、产权登记等手续。

五、严明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办事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为土地使用者的闲置土地行为担当责任,或者以其他形式干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确需出具证明的,属市辖区内的,应由出具单位按层级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重大事项须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对擅自为闲置土地当事人出具不实证明的,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面不作为继续导致土地闲置的,该停办相关手续而不停办的,或者在处置闲置土地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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