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狮市人民政府2018-07-16 10:10:51
2018年7月5日,石狮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松茂村改造工程土地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表示将动迁改造仑后村、松茂村部分房屋,快看看有你家吗?
附原文内容: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松茂村改造工程土地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盖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松茂村改造工程土地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松茂村改造工程土地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松茂村改造工程土地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房屋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统筹协调原则。坚持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组织机构、统一城市改造建设政策、统一近中远期改造建设规划、统一改造建设补偿安置标准。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房屋动迁项目应遵循“六公开、两监督”原则,即土地房屋动迁政策、程序、被动迁房屋情况、土地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结果、安置房情况张榜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动迁范围
仑后村、松茂村改造部分。
三、补偿安置方式
(一)补偿安置方式
被动迁土地及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结合部分产权调换安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先签协议、先腾空、先选房”。
(二)性质用途认定
被动迁土地、房屋的性质和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土地、房屋的性质和用途未明确的,由宝盖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认定。
(三)面积计算
被动迁房屋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泉州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按现状测量计算。选房时安置房面积按图纸测算,交房时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
四、结算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在被动迁人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后,由动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被动迁人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后,由动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先发放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搬迁时限奖励、第一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自行过渡奖励;选房后,补偿款与安置房款一并结算,应付补偿款与应交安置房款对抵后,应付补偿款由动迁人在结算后规定期限内付清,应交安置房款由被动迁人在交房时规定期限内交清。
第二部分 私人自建民宅
五、手续认定
(一)手续完全是指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民宅。
(二)手续不完全是指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民宅。
(三)无手续是指未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或超出用地审批范围建设的民宅。
(四)具有下列用地手续之一的,视为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
1.持有无产权纠纷的解放前相关契证;
2.持有“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
3.持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4.持有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5.持有1987年1月1日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6.持有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
(五)以《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狮政〔2005〕综40号)实施之日(2005年4月1日)为界限,在该期限之前未经有权机关审批进行建设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偿安置,按建筑物的房屋补偿金额50%给予补贴;在该期限之后未经有权机关审批进行建设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偿安置,且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货币补偿
按经认定的土地、房屋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分开计算补偿,合并结算。即货币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房屋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土地补偿价格×土地可补偿面积;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补偿价格×房屋可补偿面积。
(一)补偿价格
1.已批准集体建设用地补偿价格按96.6万元/亩计算。
2.房屋补偿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房屋成新率+室内二次装修×装修成新率。房屋重置价格、室内二次装修及房屋装修成新率详见附件1、2、3。
(二)可补偿面积
手续完全及手续不完全的,以现状为准,按被动迁房屋建筑面积100%给予认定房屋可补偿面积;按被收房屋土地面积(含已批少建空地)100%给予认定土地可补偿面积。无手续的,不给予认定可补偿面积。
七、房屋产权调换
安置区位于锦峰花苑、松茂花苑,住宅可调换面积=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照顾购买住宅面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建筑占地不再给予货币补偿。属一户多宅的,应合并计算住宅可调换面积。住宅可调换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但被动迁人在我市范围内无其它自有住宅的除外。
(一)住宅可安置面积
住宅可安置面积按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一定比例给予认定。
1.手续完全的,按房屋可补偿面积100%给予认定。
2.手续不完全的,房屋层数三层及以下部分按房屋可补偿面积100%给予认定;四至七层部分按70%给予认定;八层及以上部分按20%给予认定。不给予安置面积按房屋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即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补偿价格×不给予安置面积。
3.无手续的,不给予补偿安置。
(二)安置价格
住宅可安置面积由被动迁人按产权面积(含公摊)补差价,实行最高限价优惠。其中,总一层免补差价;总二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总三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150元/平方米;总四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总五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250元/平方米;总六层及以上补差价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各总层数等面积补差价详见附件4。
(三)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调换面积,选房时,按最接近的可调换面积选取安置房。等面积安置部分按产权面积(含公摊)补差价;安置房面积不足可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按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过可调换面积的,超过部分由被动迁人按以下标准进行扩购(选择部分房屋产权调换结合部分货币补偿的,不予扩购):
1.扩购面积在0~10(含)平方米的部分,扩购价格按产权面积(含公摊)2500元/平方米计算;
2.扩购面积在10~20(含)平方米的部分,扩购价格按产权面积(含公摊)3100元/平方米计算;
3.扩购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米,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扩购价格按产权面积(含公摊)3800元/平方米计算。
(四)楼层调节价差
安置住房(含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及扩购面积)应由被动迁人交纳楼层调节价差。其中:安置住房七层及以下部分免交楼层调节价差;八层至十四层部分按30元/平方米交纳;十五层至二十一层部分按60元/平方米交纳;二十二层及以上部分按90元/平方米交纳。
(五)临时安置补助
1.过渡期限。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季度发放,自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发放至通知交房之日止,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过渡方式。由被动迁人自行过渡。
3.补助标准。根据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及扩购面积)按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标准发放,但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月,每月最低按144平方米给予发放。
4.非被动迁人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12个月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动迁人,从逾期之日起按规定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临时过渡房的被动迁人,从逾期之日起按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八、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最低按144平方米给予发放;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按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及扩购面积)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
九、奖励办法
被动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手续认定
1.持有本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合法用地手续的,可视为手续完全。
2.具有下列手续之一的,经动迁工作组确认,并由宝盖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可视为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根据房屋现状及建设年限给予折扣认定,被折扣部分不给予补偿安置:
(1)持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大队(村委会)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认定;
(2)持有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90%认定;
(3)持有1990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90%认定;
(4)持有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5%认定;
(5)1987年1月1日前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给予100%认定;
(6)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给予80%认定;
(7)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给予70%认定。
3.2005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经有权机关审批进行建设的,如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按建筑物的房屋补偿金额的50%给予补贴。
(二)搬迁时限奖励
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在公告规定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一户多宅或一宅多户的,奖励金按一次给予发放。
(三)照顾购买
1.照顾购买住宅
(1)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被动迁房屋属总一层的,按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的80%给予认定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属总二层的,按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的30%给予认定照顾购买住宅面积。
(2)照顾购买住宅由被动迁人按产权面积(含公摊)以1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购买。
2.照顾购买集中经营性物业
(1)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经认定的土地可补偿面积的30%给予照顾购买集中经营性物业;如被动迁房屋已按经认定的经营性用房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全部土地可补偿面积不再享受照顾购买集中经营性物业。鉴于本工程不再建设集中经营性物业,本款照顾购买集中经营性物业全部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扣除住宅面积的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不扣除住宅面积的按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四)合法空地
对于手续完全及手续不完全的合法空地(包括已批未建、房屋已完全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础的,以现状为准),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实施方案第六条第一款的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合法空地面积给予等面积照顾购买住宅,照顾购买住宅由被动迁人按产权面积(含公摊)以1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购买。
(五)在公告规定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45天内腾空交房,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给予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住宅的,按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面积给予1200元/平方米的补助;但不得将可安置面积选择货币补偿,仅用于照顾购买面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被动迁人采取自行过渡的,以产权户为单位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属一户多宅的只能享受一次自行过渡奖励。
(七)被动迁人按规定期限结清差价款并办理交房手续的,按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奖励。
(八)对于经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上浮20%发放或由动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
第三部分 地面一层经营性店面
十、手续认定
(一)手续完全是指经产权机关登记确认或经有权机关依法审批建设的地面一层经营性店面。
(二)手续不完全是指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或未取得合法手续自行改变原房屋用途进行经营,且外观为店面门面结构的地面一层经营性店面。
(三)按现状路段划分
1.A类:沿环湾大道
2.B类:松茂后街、沿其它道路
(四)沿路(街)的企业用房、简易搭盖、空地(含已批未建用地)以及未具店面门面结构的民宅,均按原用途性质认定。
十一、货币补偿
鉴于本工程不再建设集中经营性物业,地面一层经营性店面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
(一)手续完全的
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实行土地房屋合并计算补偿。计算公式=补偿价格×可补偿面积。
1.补偿价格: A类按8000元/平方米计算,B类按6000元/平方米计算。
2.可补偿面积:按经产权机关登记确认或经有权机关依法审批建设的建筑占地面积给予认定;剩余部分及二层以上部分按住宅用途认定,并按本实施方案中私人自建民宅动迁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二)手续不完全的
原则上按原房屋用途进行补偿,如被动迁人在公告规定之日起30天内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45天内完成房屋搬迁腾空,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实行土地房屋合并计算补偿。
可补偿面积:按房屋沿街第一层原房屋结构第一自然间进行认定,如第一自然间进深超过10米的,按10米认定;进深超过10米部分及二层以上部分按住宅用途认定,并按本实施方案中私人自建民宅动迁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补偿安置。未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可补偿面积还应根据房屋现状及建设年限给予折扣认定,具体折扣按本实施方案第九条第一款认定。
十二、搬迁补助及停产停业补偿
(一)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按6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
(二)停产停业补偿
根据可补偿面积按A类30元/平方米·月、B类20元/平方米·月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但公告发布前,因自身原因已停产停业的,不再给予发放停产停业补偿。
十三、奖励办法
被动迁人在公告规定之日起30天内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45天内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根据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按A类600元/平方米、B类4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四部分 其他补偿规定
十四、被动迁人选择全部产权置换,且与宝盖镇人民政府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通过审核后,根据我市关于安置房购销的相关规定和定价回购原则,可将安置房提交由石狮市城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回购,回购单价为3500元/平方米。
十五、企业、企事业单位用地补偿安置办法
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补偿安置办法,由宝盖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补偿价格,实行货币补偿。企业用地可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补偿价格,选择异地调换的按地类评估标准互补差价。
十六、被动迁(收回)土地应缴交而未缴清的相关规费,在结算差价时由被动迁人补交。
十七、土地房屋动迁范围内的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公妈厅等其它房屋,一律采取货币补偿和择址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十八、被动迁房屋属国有资产的,原则上由动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十九、地上附着物、房屋附属物及简易搭盖分别按附件5、6、7所列标准计算,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一律不予安置。
第五部分 其它规定
二十、保障措施
(一)对于居住困难户,在房屋产权可调换面积全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后,仍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可照顾购买至人均30平方米,但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户,照顾购买的面积按1500元/平方米计算。
(二)对于经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30平方米给予安置,但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并免予结算差价。
(三)上述保障措施,由动迁人组织被动迁人代表进行决议,并按规定在动迁区域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二十一、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被动迁房屋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由动迁人在做好被动迁房屋的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后实施拆除。
二十二、制约措施
被动迁人对本实施方案中所列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协商不成的,被动迁人和动迁人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动迁房屋及安置房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动迁双方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再适用本实施方案的奖励办法和保障措施。动迁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且未能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直至强制征迁;凡被实施强制征迁的,不再适用本实施方案的奖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十三、设定他项权利的处理
被动迁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动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或向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二十四、安置房权属登记
在办理安置房产权分户证时,由产权机关在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被动迁房屋不必标注)。安置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依法上市交易,但办理交易过户前,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先向土地管理部门缴交土地出让金。安置房交易过户后,重新核发的权属证书附记栏不再标注“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
二十五、特殊情况
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宝盖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另行报批处理。
第六部分 附则
二十六、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宝盖镇仑后村、松茂村改造工程土地房屋动迁补偿安置,不作为其他项目土地房屋动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二十七、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十八、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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