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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关于修订《关于闲置土地处置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2015-06-04 17:09:17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中土函〔2015〕834 号

  关于修订《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根据2015 年4 月8 日十四届56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中土函〔2014〕591 号)文件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原《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中土函〔2014〕591 号)作废。

        特此通知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5 年5 月4 日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 号)及《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中府〔2013〕

  32 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闲置土地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闲置土地认定方面

  (一)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正在使用但没有合法报建手续的情形:

  1.1998 年2 月28 日前已建成,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2.1998 年3 月1 日至2012 年6 月30 日已建成的,在2014 年12 月31 日前办理了规划验收手续并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质量安全鉴定报告,不认定为闲置土地;届时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或无法提供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认定为闲置土地。

  3.2012 年7 月1 日后建成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 号)的有关要求进行认定、处置。建成状态的认定按照1999 年、2011 年及2012 年卫片确定;镇政府(区办事处)结合上述证明材料出具实质性审查意见报市闲置办。

  上述情况中,需要完善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办理。

  (二)属项目分期动工的情形:

  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划分的宗地为单位;土地供应后,用地已办理分割合并的,以目前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宗地为单位进行认定和处置。

  (三)属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情形:

  本文下发前通过转让方式取得逾期未动工开发土地,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以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为约定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公开转让已成交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以转让合同约定缴齐转让价款之日起一年为约定动工开发日期(转让合同约定缴齐转让价款日期晚于本文发文之日的,以本文发文之日起一年为约定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四)交通基础设施及配套、公共设施用地的认定:

  交通基础设施及配套、公共设施用地暂不纳入闲置土地处置。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面

  (一)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造成的闲置土地按原因来区分: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1)确定闲置原因需提交的材料:现状照片[盖镇政府(区办事处)公章]、调查笔录、未交付土地的原始证明材料。

  (2)处置方案:要求交地主体[镇政府(区办事处)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尽快交付土地。镇政府(区办事处)超过闲置土地认定之日起一年未交付土地的宗数在3 宗以上的,暂停所在(区)经

  营性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责任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2.不符合城乡规划,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1)确定闲置原因需提交的材料: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咨询市规划局意见,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出具证明材

  料。

  (2)处置方案:

  ①由属地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城乡规划编制、调整程序。[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城乡规划局]。

  ②办理转功能手续(非经营性用地转经营性用地除外),变更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③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3.因土地使用权纠纷(物权纠纷)无法动工开发的:

  (1)确定闲置原因需提交的材料:由具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纠纷受理认定材料。

  (2)处置方案:各有关部门尽快处理纠纷。

  4.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政府部门批准矿产资源开采、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

  (1)确定闲置原因需提交的材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2)处置方案:各有关部门尽快消除障碍。(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

  5.因动工开发所必要的、且非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的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未完成而无法动工开发的:

  (1)确定闲置原因需提交的材料:现状照片(盖镇政府公章)、调查笔录、未完善必要市政配套设施的证明材料。

  (2)处置方案:要求责任主体(镇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市住建局)尽快实施必要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镇政府超过闲置土地认定之日起一年未完成必要市政配套设施的土地宗数在3 宗以上的,暂停所在镇经营性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责任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各镇政府、市住建局)。

  6.因道路等基础设施占用、电力设施高空限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

  (1)确定闲置原因需提交的材料:市公路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局、水务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处置方案:镇政府(区办事处)、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明确调整后的用地范围。[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镇政府(区

  办事处),市国土资源局]。

  上述六类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从闲置土地认定之日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一年(本文发文前已认定的,从发文之日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一年)。闲置原因消除前,土地不能转让。

  (二)对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情况来区分: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

  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3.经批准延期开发涉及土地增值的,应缴交增值地价,增值地价计收标准=土地出让合同重新约定的开工时间地块土地市场评估地价总额-原已缴交地价款。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

  充协议,从批准延期开发之日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一年。

  4.过渡期的处置方案。对约定动工日期在2012年6月30日(含)前的闲置土地,如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并于2014 年9 月30 日前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允许土

  地使用权人在2015 年9 月30 日之前自行动工开发;如需转让土地的,受让方需承诺在2015 年9 月30 日之前动工开发。土地使用权人至2015 年9 月30 日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闲置土地的处置:

  1.市、镇属企业及金融机构名下的闲置土地处置:

  (1)确定属于市、镇属企业及金融机构名下土地需提交的材料:工商局出具的企业登记证明、市国资委、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市金融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2)处置方案:市、镇属企业及金融机构名下土地需在本文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动工开发期内办理转让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受让方需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造成土地闲置的,应按本文第二部分第(一)点有关要求尽快消除闲置原因,闲置原因消除前不得转让。[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镇政府(区办事处),金融机构,市国土资源局]。

  2.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处置:

  (1)确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需提交的材料: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2)处置方案:2015 年7 月31 日前,自建自用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暂不纳入闲置土地处置。如需转让土地的,参照上述第1 项的规定处置,或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第(一)点的有关规定处置。

  自2015 年8 月1 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留用地纳入认定和处置范围。[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国土资源局]。

  3.司法裁定拍卖土地处置:

  (1)确定属于司法裁定拍卖土地需提交的材料:司法裁定书、协助执行书等的证明材料。

  (2)处置方案:对司法裁定拍卖的土地,在土地办理转让手续时由市国土资源局与买受人签订补充协议,买受人需在协助执行通知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买受人超过协助执行通知书签发日期一年仍未办理转让手续的,以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为应动工日期,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计征土地闲置费时,土地出让价款以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出让金标准乘以用地面积计算。宗地涉及多个土地出让合同,能明确每个出让合同中的用地面积占比的,加权计算土地出让价款;不能明确每个出让合同中的用地面积占比的,按照孰高原则确定出

  让金标准;土地划拨价款以划拨土地时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含土地

  使用费)为依据。

  (二)按照省、市有关规定,闲置土地限制办理抵押登记。

  (三)市城乡规划局受理规划报建申请,市住建局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申请时,须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提交市闲置办意见。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无提及到的闲置土地处置事项,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 号)及《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中府〔2013〕32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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