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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平衡是什么意思?有哪些原则和内容?

来源:国土资源部,通辽市国土资源局2016-10-09 09:18:08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土地整治是补充耕地的主要渠道。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主要通过土地整治工程的实施,因地制宜,采取耕作层剥离和移土培肥技术,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等多种方式,使新补充与被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匹配。耕地占补平衡在数量质量要求上严格立足“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对于确因自然条件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实行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通过增加一定的面积,达到占补耕地的产能综合平衡。

一、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这项制度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内容:

a、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b、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城市建设区用地统一征收后供地,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义务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c、开垦耕地资金必须落实;

d、开垦耕地地块应当落实;

e、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附:通辽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

通辽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完善耕地平衡工作,确保该市补充耕地储备库建设合法合规,补充耕地质量不断提高。

一是进一步提高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标准,在保证耕地数量的同时,把质量放在首位。

二是完善以旗县区补充耕地为主、市级统筹为辅、跨区域调剂为补充的“三位一体”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平台。

三是差别化管理补充耕地项目建设,鼓励各地特别是霍林河、库伦等补充耕地后备资源缺乏地区探索与奈曼旗、科左后旗等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充足地区开展补充耕地异地建设等互补协作。截止目前,该市补充耕地储备库结余1682.969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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