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解决占用耕地“占优补劣”问题,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日前,广西财政厅、广西自然资源厅、广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严格耕地开垦费的使用管理,加强耕地开垦费监督管理,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