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春市政府网2016-07-06 14:13:35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宜春市采取严格措施保护耕地,制定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和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科学合理调剂使用占补平衡指标,确保全市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达到占补平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家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含省直管县)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调剂使用和耕地开垦费的收缴使用管理。
第三条 实行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调剂比例按当年市下达给各县(市、区)任务数的15%进行调剂,超额完成任务部分不再调剂。调剂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纳入到市本级指标库,实行统一管理。
当年12月20日之前未完成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市国土资源局于当年年终一次性在该县(市、区)历年结余指标中按调剂任务数调剂到位。
第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有偿调剂,凡市本级调剂各县(市、区)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财政按旱地1.5万元/亩、水田2万元/亩、旱改水补差0.5万元/亩的价格予以补偿。
使用市本级调剂指标的用地单位(含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管委会),在用地报批时按旱地1.5万元/亩、水田2万元/亩、旱改水补差0.5万元/亩的标准向市财政缴交耕地开垦费,用于补偿承担占补平衡任务的县(市、区)。
市本级当年调剂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所需支付的补偿款,由市财政在第二年年初一次性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指定的账户。
补偿款主要用于支付县(市、区)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成本和土地开发单位相关业务经费,不得用于一般工作经费。
第五条 根据国家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县(市、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时,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由缴纳义务人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供地时缴纳。没有依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或供地手续。使用市本级调剂指标的用地单位(含“三区”管委会),已缴交耕地开垦费用于支付调剂指标补偿费的可以不重复缴交。
耕地开垦费的缴交标准:占用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含各级工业园、产业基地)内的,耕地开垦费按20元/平方米计征;城市规划区外的,按15元/平方米计征。
耕地开垦费在用地报批时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报批土地时,如未确定土地使用者,由县(市、区)政府(含“三区”管委会)先行缴交,待供地时由县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再向土地使用者收取。
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市本级与县(市、区)按2:8的比例分成,每年年底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县(市、区)耕地开垦费返还意见,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一次性返还到县(市、区)。(“三区”管委会等单位缴交的调剂指标补偿费不再分成返还)省直管的丰城市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参照本办法自行落实,市本级不作调剂。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不得减、缓、免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除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必需的业务经费外,全部用于耕地开垦和耕地保护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各县(市、区)在收到市财政结算返还的耕地开垦费后应及时缴入当地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要编制耕地开垦费收入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预算拨款计划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耕地开垦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由各地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部门预算。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存量能满足当地两年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对外进行交易,同时在下一年土地开发任务下达时,增加外调面积的开发任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占补平衡指标。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掌握当地占补平衡动态情况和旱改水增减情况,确保补充耕地项目及时立项、开工、验收、报备入库。要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土地开发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耕地开垦项目实施以及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市本级调剂县(市、区)占补平衡指标的调剂方式、调剂比例及补偿价格按本暂行办法执行。2009年10月28日印发的《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调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9〕28号)同时作废。
本暂行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并作好解释工作。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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