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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2016-05-26 15:14:46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自治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关于印发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04号)文件要求,为加快建立自治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切实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暂行条例》、《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30号)文件要求,加快建立自治县“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方便群众和企业”的不动产登记体系,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进一步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完成木垒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县编委办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等单位,在调研论证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整合不动产登记责任的要求,将本县各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交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承担,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等属于不动产登记完整的职责统一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做好相关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工作。

(二)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县编委办、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整合工作,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三)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等部门,加快清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暂行条例》的相关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分阶段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法按规范进行。

(四)做好不动产登记相关衔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等部门,做好县级不动产登记资料交接与工作衔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资料交接和衔接方案,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将本部门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文件、档案、资料、数据、资产移交,在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与各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后衔接工作。

(五)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等部门,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整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资料,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转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县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和职责附后),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明确政策界限,决策解决重大事项。各乡镇场、各有关单位部门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领导,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措施,落实经费,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干部队伍思想稳定,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加强工作衔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过程中,各部门要保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保持各类不动产权证书持续有效。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适时发放新的统一证书,并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三)明确工作时限。各相关部门要细化各项工作安排,切实加快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进度,尽快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做到职责明确、机构健全、运转正常。各部门整合工作必须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

(四)加强宣传力度。由县委宣传部、文广局牵头,国土资源部门配合,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政策解读、咨询服务等活动,通过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理解和支持。

(五)加强监督指导。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过程中,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等级职责,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要切实掌握和研究解决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大力支持,为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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